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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理,姜某犯敲诈勒索罪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07:52:02浏览79次

姜犯有敲诈勒索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兴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因抢劫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事拘留4个月;2008年4月,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他被判处三个月的刑事拘留,罚款1000元。2010年3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杨浦区拘留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2010年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出席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公诉机关被告人:2010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到杨浦区凤城三村35号503-1室家中,以举报自己因贩毒被判刑为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并强迫向姜某某写下5000元的欠条。同年3月3日15时许,姜xx前往本市空江路和路从领取人民币5000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姜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姜xx予以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的上述事实,经被害人的陈述和吴的两份白条、证人朱、颜的证言及鉴定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朱华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空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时,被告人姜xx应依法受到处罚。因被告人姜xx开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姜自愿认罪。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姜xx的认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为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3、64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姜xx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等于判刑一天,即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11月2日。)

二、扣押的欠费一律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属书面上诉,须提交上诉书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

李玟法官

2010年6月17日

簿记员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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