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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致人重伤怎么判刑,敲诈勒索致人重伤的定罪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09:38:03浏览130次

(a)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之间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威胁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使用威胁或恐吓,受害人没有恐惧,所以不交出财产;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的基本行为。但是,威胁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 (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抢劫的威胁是直接在被害人面前发出的;勒索威胁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是不交出财物,当场就实现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请求不被接受,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 (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人、伤人等人身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之时起,抢劫是对当场取得财物的威胁;敲诈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其中一个不符合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稽查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勒索财物,这种行为看似与诈骗、欺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诈骗、欺骗罪以欺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虽然敲诈也可能包含欺骗,但其特点是威胁或勒索。

2.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或者转移其他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造成受害者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产或转移其他财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诈骗、诈骗犯罪所得利益较为广泛,既包括财产或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一定的称号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仅限于财产。

4.侵权对象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诈骗罪的客体相对简单,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威胁或者胁迫,因恐惧迫使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是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到欺骗,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5)敲诈勒索致重伤如何定罪?

要按照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来数罪并罚,要注意是否会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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