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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0:42:02浏览127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的方法,对公私财物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合物,包括人和公私财物。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犯罪客体只包括公私财物,不包括人。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2000元到5000元不等;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从3万元起至10万元止;

三、敲诈公私财物“数额极其巨大”,起征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财物的;

(四)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威胁勒索的;

(五)以恶势力名义勒索财物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和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财物的;

(四)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威胁勒索的;

(五)以恶势力名义勒索财物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和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受到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认定为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理。

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从轻处理行为人;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明知是敲诈勒索,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等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未取得财产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解释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发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2013年4月25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2000年5月12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二、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从一万元起至三万元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上述数额范围内本地区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判定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法威胁被害人,勒索大量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数额之大、数额之巨,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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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敲诈勒索和绑架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如果在释放人质的情况下绑架人质并索要财物,或者威胁伤害或继续扣留人质并索要财物,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抢夺财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当场威胁使用暴力,被害人就不敢反抗,丧失反抗能力,当场抢夺财物抢劫的;在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威胁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在未来索取财产。所以,正确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是:如果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当事人日后支付金融服务,则是敲诈勒索罪;当场实施暴力,当场抢劫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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