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王建国哪里人,王建国、张井龙以抓嫖客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案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0:58:02浏览101次

“案例”

被告人王建国,男,39岁,辽宁省康平县人,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公安局警察。1995年3月22日被捕。

被告人张景龙,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原宁城县公安局警官。1995年3月22日被捕。

被告人王书彦,女,30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住宁城县大双庙乡东坡村。1995年3月21日被捕。

1994年12月初,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在宁城县天一区找到了经常卖淫的女被告人王书彦。三人合谋,王书彦引诱了客户。王建国和张景龙以“罚款”为由逮捕了当事人,双方平分。后来,王建国和张景龙于12月中旬在天一镇天南村为王书彦租了两个门面。之后,到的住处去勾引天一区的客户,王建国的侄子(在逃)向王和张通风报信,他们到的住处去抓穿警服的客户。截至1995年3月6日,王建国、张景龙等24名客户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共罚款49830元。王永飞获得4980元,其余三名被告均分。事发后,向王建国追回5000元,向张景龙追回5260元。

“判断”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王书彦犯敲诈勒索罪,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被告仍然可以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王建国的辩护人指出,王建国一直表现良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宽大处理。张景龙的辩护人认为张景龙侵权的对象也是违法者,我已经悔过,可以从宽处理。王书彦为自己被他人利用进行辩护,并要求减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非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以色情为诱饵向他人敲诈勒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允许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允许妇女卖淫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王书彦与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一起向他人勒索财物。情节严重的,她是敲诈勒索的共犯,应该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本院于1995年12月1日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1.被告人王建国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

2.被告人张景龙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

3.被告人王书彦犯有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王书彦不服,以“被教唆者是受害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聚众上诉人王书彦,以淫秽物品为诱饵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王建国和张景龙也犯了容留妇女卖淫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书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 (1)项,法院于1996年5月27日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案情并不复杂,但合议庭开庭时对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根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王书彦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进行合谋,王书彦引诱委托人,王建国、张景龙以“罚款”为名敲诈委托人钱财。敲诈勒索的手段不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而是揭露嫖客嫖娼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而是敲诈勒索。同时,王建国、张景龙为王书彦租房从事卖淫活动,不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仅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因此,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容留妇女卖淫罪共同处罚王建国和张景龙。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阴谋得逞后,王书彦利用卖淫引诱嫖客,身着警服的王建国、张景龙以“罚款”为名向嫖客索要钱财。王建国和张景龙的行为虽然是对委托人的威胁,但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威胁暴露嫖娼隐私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所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只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同时,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应当以容留妇女卖淫罪定罪,但不得组织他人卖淫罪定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使用、胁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王建国、张景龙虽然允许王书彦从事卖淫活动,但尚未“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因此不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负责编辑: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按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公安机关有权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处以罚款,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本案被告人王建国、张景龙虽然是警察,有权依法查处妓女和嫖客,但他们的行为并不是依法履行职责,而是允许王书彦从事卖淫,并与她串通,以“抓嫖客罚款”的名义向他人勒索钱财。显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定罪量刑基本正确。但在法律适用上不合适,值得探讨。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