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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理,王某犯敲诈勒索罪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1:32:02浏览145次

王犯了敲诈勒索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鲁行子楚第139号

公诉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2010]X,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至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为敲诈勒索,使用事先准备好的187XXXX号手机,7次拨打本市XX路XX广场26号上海某公司的客服电话,威胁要毒害、等该公司产品,并通过媒体散布上述产品已被毒害的信息,向该公司强行索要人民币574000元。被害单位及时报案后,被告人王未能胜诉,于2010年1月1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有证人宋的陈述;某上海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整理”、“勒索电话计划表”和总召回CD;上海市公安局查获的物品和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变相威胁方法向企业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已开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王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应当支持对本案的正确定性。为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3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监禁,即2010年1月18日至2011年11月17日;罚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二天起一个月内缴纳一次,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属书面上诉,须提交上诉书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

唐洪发法官

法警王吉

人民陪审员梅培源

2010年5月17日

簿记员丁大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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