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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的,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2:00:08浏览129次

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5月17日发布。《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量刑等级的起止标准,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我省将划分为三类地区和两个等级来掌握实施的具体额度标准:

(1)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敲诈起点2500元;巨额起点2.5万。

(2)二类地区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敲诈起点2000元;巨大的起点是2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城市。敲诈起点1500元;巨大的起点是15000元。

(4)广东铁路运输法院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数额的确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标准掌握。

相关案例:

央视《焦点访谈》发现的“黑记者”李某某等人被敲诈勒索案,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3年监禁和4000元至2万元罚款。

今年2月,央视《焦点访谈》,以《蹊跷的“采访”》为题,曝光了长期活跃在江苏、山东、浙江的“黑记者”。他们去开发区问“征地手续”,去企业问“环保”,去乡政府问“农民负担”,以曝光相威胁,大肆勒索。被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初步认定为新闻敲诈勒索“集团”。9月2日,案件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5日,新浦区法院进行一审。

经法院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李某某等人从互联网、电视新闻或群众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中,收集政府和企业的负面信息。线索,先后在江苏、山东等地,利用记者或虚假新闻单位的身份,对政府非法征地、企业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汇编和采访,以负面曝光为威胁,单独或交叉作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利用记者或虚假新闻机构的身份进行采编,利用威胁发表负面报道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6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个解释,加大了破解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的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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