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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4敲诈勒索罪量刑,团伙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2:22:02浏览141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为手段威胁被害人,或者以威胁的手段强迫其索要公司财产的大量行为。本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在客观方面,受害者受到暴力或其他损害的威胁,或被迫通过技术手段索要公共或私人财产。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既要遵循一般的量刑步骤,又要把握犯罪的特殊情况。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一步,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也是保证量刑公正的关键。审判实践充分表明,量刑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量刑起点,不同的量刑起点最终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敲诈勒索社会危害性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额”和“巨额”的认定标准,即“大额”从人民币1000元起至3000元止;“巨款”从1万元到3万元不等。具体到个别案件,我们认为选择量刑起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数额确定基本犯罪时,根据数额确定量刑起点;二是在数额和加重情节全面确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二、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二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后果等。是量刑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步,是量刑公正的重要保证。案件的基准刑应当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其超出部分也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另外,由于敲诈勒索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侵犯人身权不仅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心理恐惧和精神胁迫,还可能导致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因此,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敲诈勒索罪时,造成伤害的后果是衡量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后果程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因此应当增加处罚数额以确定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量刑实施细则及《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2万元将增加有期徒刑1年,敲诈勒索50万元的,基准刑确定为7年。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除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人身危险性,从而对量刑产生影响和作用的各种事实情况,表现为客观事实。除了《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14种常见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外,敲诈勒索罪的较重处罚情节一般包括犯罪数量等犯罪、涉及黑组织犯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犯罪;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般包括被告人的个人表现、案发后的态度、赃物的返还和赔偿、被害人的过错等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范围,从重从轻:一年勒索3次以上或者敲诈勒索针对3名以上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勒索财物,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财物,为敲诈勒索制造事端等。因生活、学习、治疗疾病等迫切需要,或者向近亲属勒索财物,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轻基准刑。

(一)提取量刑情节

1.《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对死缓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上海高院量刑实施细则和《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对未造成损害的缓刑犯,免予处罚;对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被缓刑犯,降低基准刑40%-60%;对于主动放弃犯罪的缓刑犯,降低基准刑50%-70%。

2.《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要综合考虑执行刑罚或者赦免前后的犯罪性质、从累犯时间起算的时间、犯罪前后的犯罪严重程度,可以提高基准刑10%~40%。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对累犯的处罚应区别于初犯,加重或加重处罚是各国的共同立法选择。因为,相对于初犯而言,虽然累犯和初犯造成的危害在客观上没有什么不同,但从社会危害性上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的客观依据是不可能的。但是,累犯在受到第一次犯罪的惩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他悔悟弃恶扬善,但他违背了社会的期待,不悔改。短期来看,他故意实施严重犯罪,说明他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改造难度大。《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刑罚执行后一年内犯罪的,基准刑提高30%;刑罚执行后一至三年内犯罪的,基准刑提高20%;刑罚执行后三年至五年内犯罪的,基准刑提高15%。

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既然自首是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的罪犯,那么就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体现了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时间、方式、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过表现,基准刑可以减轻40%以下。《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对不同的自首情节及其量刑适用作了详细规定。“如果你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而主动直接自首,你将降低基准刑40%;已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主动直接自首的,降低基准刑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情况的,在亲友的劝说下,由亲友陪同投案,或者派人投案,以及可疑投案、电话投案,减按基准刑20%。”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方法调整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在基本量刑方法中规定:如果有多种量刑情节,根据每种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采用同向加反向减的方法确定所有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然后调整基准刑。同时规定,如果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聋哑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过度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犯、胁迫共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基准刑应当先以该量刑情节调整,再以其他量刑情节调整。

四、确定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10%以内调整调整结果。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是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出的数值,这与法定刑是两个概念。有些调整结果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宣告性处罚。在确定宣告刑的过程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应贯穿整个过程。根据调整结果,如果宣告的刑期与被告人犯罪的量刑相适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宣告的刑期;如果根据调整结果确定的判决处罚不适合被告人犯罪的量刑,则需要充分行使10%的综合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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