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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转化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07:22:02浏览82次

2003年2月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以邱欺负王夫人为由,将邱从马路上带到一辆面包车上,对邱拳打脚踢,并用锤子击打邱的胳膊和腿,造成邱脸部、胳膊和腿多处受伤?在郊区?是轻伤。同时,王、还要求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5万元。邱只得将自己仅有的3600元现金和3万元欠款当场写给王、并扬言第二天12点前给王发3万块钱,否则浪费手脚。 第二天下午,王和向邱索要3万元。

对于这个案件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王、当场暴打邱,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现金36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王、以威胁方法迫使邱减记3万元欠款,构成抢劫罪未遂的量刑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一、犯罪嫌疑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作用不是王、实施的暴力,而是王、实施的语言威胁。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最初对被害人邱实施暴力,但暴力的目的只是因为邱欺负王的妻子,受到侮辱,出于愤慨。目的不是为了当场从被害人那里获得非法财物,而是给被害人一点权力,让被害人相信犯罪嫌疑人威胁要废手脚的语言威胁是会实施的,并且在未来是能够实施的。二、敲诈勒索罪是强迫被害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出财产,可以是当场交出,也可以是在事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犯罪嫌疑人王、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精神强迫,迫使其当场交出部分财物。因此,王、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他们的行为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3万元的未遂数额应考虑量刑情节。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合并处罚。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王、当场殴打邱,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现金3600元,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王、实施暴力后,以威胁的手段迫使邱减记欠款3万元,以便在次日12点前更好地索回这3万元。事后邱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钱,但王、没有放弃,第二天下午向邱要了3万元。这一行为不是抢劫的延续,而是抢劫当场结束后的另一种行为。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未来不承诺交出自己的财产就会受到行为人侵害的行为特征,因此应以敲诈勒索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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