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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敲诈勒索怎么办,敲诈勒索辩护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21:44:02浏览82次

敲诈辩护

本所接受被告陈鹤初的委托,指定我为其辩护人。现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经审理前审查和刚才开庭审理,现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如下: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陈鹤初敲诈勒索是不真实的。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确认,2001年3月至4月,在华友地下工作的单位施工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以梁奎为首的东莞张村梁奎,找到了东莞张村大队,并提出请东莞张村协助其施工,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村里经常有小偷等村民,以名义寻找遗骸,妨碍施工,所以请村大队帮忙解决。然而,当时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卢永志又通过梁魁找到了村委会。在对方的申辩下,村委会与卢永智的鼎兴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村里的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运输砂石材料,建设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来其他施工单位先后找到东莞张村大队,签订了类似协议。辩护人认为,这些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表达真实一致的意图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协议执行期间,东莞张村大队派出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维护和维持秩序,运输砂石材料。为此拨出专项资金建房、装电话,派出人员的工资也由东莞张村大队支付。东莞张村大队派出这些人员以来,没有出现村民小偷小摸、阻挠施工的情况,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村委会的收益也进了村里的账户。作为打井等公益事业,指出上述事实可以有证据证实。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1。陈鹤初等人的行为都代表了村委会党支部的情况,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意思。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签约的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顺利完成进度,由于东莞张村村委会支付了相应的人工和投资,建设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比如派人维持现场秩序,盖房子,装电话等。所以不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上,东莞张村的陈鹤初等人并未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从一开始,施工单位的主要团队就要求村委会协助工作,以保持其施工不受干扰,村委会也协助施工单位工作,很好地完成了施工任务。王增、梁奎、曾庆元的这些证词都可以证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所作的陈述不能完全接受。其他第三方的证据都不能证明陈鹤初直接实施敲诈,也不能证明他指使他人敲诈施工单位。仅凭受害者的证词不足以定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陈鹤初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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