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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5年后还能立案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09:00:06浏览155次

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抢劫,撤销缓刑

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

被告方于2004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2004年6月10日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方某以受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其朋友的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怕家人知道此事,向黄某家人谎称不给钱,并谎称用刀刺伤他人为由,威胁、胁迫受害人黄某,先后敲诈黄某7人,共计6.3万元。

2008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崇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捕。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被告人。

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在判决后,新的犯罪与原犯罪合并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四年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责令被告方返还被告人黄6.3万元。

法理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是典型的敲诈案件。在实践中,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很难区分,经常混淆。对这个案例的评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缓刑的撤销,将一并讨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客观要件是,利用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

表现为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敲诈,是指指向对方进行某种暴力或胁迫,要求他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

在这里,有必要详细分析敲诈和抢劫的区别。

相似性:两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可以使用威胁,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某些暴力行为。

区别:抢劫罪只能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就当场实现威胁内容(暴力);敲诈勒索的威胁方法基本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未来某个时间才能实现。 (2)抢劫中的暴力行为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因此,如果是当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否则被害人日后被害,或者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未达到抢劫罪程度的暴力行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了足够的暴力来抑制其抵抗后,强迫被害人在未来交付金融服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以被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了其朋友的一只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担心其家人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威胁勒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受害者施加足够的暴力来压制他的反抗。受害者可以使用警报或其他手段来约束被告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方某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放某个人的行为是典型的。

本案被告方被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2004年6月10日,被告方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发生在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应撤销对方之前的缓刑期,在敲诈勒索罪的刑期确定后,将前罪与后罪一并处罚。所以法官考虑缓刑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没有确实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上二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于原判刑期但是不得少于五年,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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