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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管辖,什么是侵占罪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08:08:02浏览124次

【摘要】侵占罪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增设的一种犯罪,是非法取得他人不属于所有人的财产的犯罪。我国对于侵占罪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战国刑法对侵占罪有规定,罪名在清朝《大清新刑律》有明确规定。本文以刑法理论和古代侵占罪的一些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古代侵占罪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总结了古代侵占罪立法的渊源和历史沿革,阐述了古代侵占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总结了古代侵占罪立法的一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侵占罪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这不仅对构建我国古代侵占罪研究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全面、正确理解和加强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占罪;立法的演变;唐律

向前

侵占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历史悠久。它伴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出现,所以私有财产所有权是侵占罪的必要前提。侵占罪的初犯,单纯是拒绝返还他人财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存在保管、出借等法律关系,侵占罪不再仅仅是侵占遗失物。纵观侵占罪立法的发展史,其产生和发展与某种社会形态的财产关系及其复杂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对侵占行为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将侵犯财产行为作为侵占罪处理,但规定相对简单。通过对侵占罪概念的界定,探讨了我国古代侵占罪的起源、历史沿革、认定和处罚原则,并对侵占罪的立法进行了总结性思考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这将有利于刑法的准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指导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侵占罪概念的界定

侵占罪在我国刑法史上没有明确界定,即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没有使用“侵占罪”一词。因此,在界定侵占罪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罪”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罪”是侵占罪中的关键词,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占用”的解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中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两者所指的侵害含义都比较宽泛,是指财产侵害,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劫等财产犯罪,以及各种利用职务之便的民事侵权和行政渎职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绝大量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在中国古代,刑法最早形成,刑法制度最发达,刑法观念最丰富,所以刑事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最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收费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早期的收费制度是《法经》年建立的以贼为中心的收费制度,这一制度在后来的秦汉法律中得到了运用。《法经》中,关于贼盗法,“拾遗”是指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即当时的侵占行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不能偿还或者不按期返还的行为。但唐代明确规定遗失物、埋藏物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称之为“擅自占有、使用他人,冒领损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误认自己人的行为[2]”。当时有侵占遗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关规定。清末《大清新刑律》年,侵占罪在其分则第34章界定为集团犯罪,第34章第370、371、372条将“侵占罪”一词界定为犯罪用语。而侵占罪的定义是:“根据共同所有权、质权、其他财产权或者本机关的命令,善意侵占他人自己的共同财产或者财物的行为[3]”。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古代对侵占罪有相关规定,但很难给其一个完整的定义。这里只描述侵占行为来界定侵占罪的范围:非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二)占有他人代管财产不能按期偿还或者不返还的行为; (三)有擅自使用、冒用、不偿还债务、逾期付款、故意认错的行为; (4)盗窃和职业。可见古代关于侵占罪的规定非常广泛。以上情况都可以纳入我国古代侵占罪的范围。

二、中国古代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古代侵占罪立法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是一个渐进而长期的过程,反映了侵占罪从犯罪到罪名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刑罚制度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的舜、禹时代就已存在,夏朝刑法中也有专门提到侵犯财产罪的,称之为“昏罪”(意思是做坏事伤害他人,当场强行抢夺财产),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抢劫罪。战国时期,《法经》的《盗法》是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惩治盗窃的法律规定。当时盗贼偷法罪有:杀人、盗贼、偷窥皇宫、捡遗物、偷符号、偷印章、议国法、过城、大闹、群居等。[4],其中“拾遗”是指为自己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抢夺遗失物罪十分相似。当时魏国对此类犯罪适用的刑罚是死刑,即“拾遗者罚之”。文献中也有记载《法经》规定“拾遗者失”。无论是对拾荒者适用“杀”还是“割”的惩罚,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对拾荒者的惩罚是严厉的。可见战国时期侵占他人遗失物是重罪。

在秦朝,出现了借、借、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从而也出现了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进而侵害财产所有者财产利益的行为。秦律处理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能偿还或者不按期返还的。比如《司空律》规定:“如果你欠了公家的债,就在订购的当天索要,以后就能偿还”。意味着欠政府的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就要被强制劳动补偿。再比如,《工律》规定:“你伪造一个装置,它已经被回避了,官方需要接受这个伪造,但如果你急于接受,你就有罪。”。意思是借别人的东西要及时归还,不归还的要以罪论处。《法律答问》记载:“忘了是假货,拿到手又拿出来,偷是不正当的……拿到手就拿赃物当贼”。也就是说,拿着借来的管家的物品逃跑,被抓获后,把赃物作为盗窃罪。上述的“对公负债”和“假票据”就是借贷关系的例子。此外,“偷自防”等与公务或职业有关的行为,秦律中已有规定,并在后世刑法中有所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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