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1:28:02浏览139次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归自己保管,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侵占罪的起算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客体的最低价值,是侵占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性向犯罪性过渡的分界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由侵占大量财产构成,那么如何确定大量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的起数为准为宜,也有人认为起数可以指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0000,有的地方备案标准5000。
既然财产的价值随着磨损和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行为对象的价值如何确定?有两种主要方法来计算该值:
一个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等数量的房产所需要的钱数;
二、折旧价值,即按一定折旧率计算的财产价值。行为对象的价值原则上应根据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自首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组成特征:
1、侵权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占有他人财物外,还必须具备“拒不返还”的行为,才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拒绝返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所有人发现财产已经被占有后,如果要求占有人返还而不返还,就拒绝返还。
根据第二种观点,拒不返还是指财产所有人在起诉法院之前多次询问占有人而不返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拒不返还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占有人仍拒不返还的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拒绝返还应以一审判决作出前占有人仍不返还为基础。原因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本罪只有告知才会处理。”也就是说,本罪是自诉案件。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起诉法院之前已经将财产占有权返还给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补偿,就没有必要再起诉了。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自诉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产返还给自诉人,则诉讼程序可以结束,无需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在宣布判决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告人和自诉人在判决宣布前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就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了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上是查找关于自诉侵占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