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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0:24:03浏览132次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侵占罪的确立弥补了我国原刑法中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刑法》年我国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或者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是行为人本人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与所有人占有分离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和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上述权利,但最主要的是侵犯了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最基本的权利。侵犯这一基本权利往往会给财产所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财产”。修订后的《刑法》第2条增加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的犯罪定义中,还增加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被认定为犯罪的规定,表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严重的犯罪。这是刑法认定侵占罪的基本依据。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规定的表述来看,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被保管”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于行为人本人的第三人,一般指个体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者法人。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法律术语,要规范严谨,含义要准确具体,约定俗成。法律术语不应因实际需要而被扩大解释,否则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其次,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三款(“本罪只在被告知时处理”),本罪适用自诉程序。作为“无讼不审”的自诉案件,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犯罪行为侵害公民个人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只能代表国家起诉,不能适用自诉程序。《刑法》第270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犯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会处理”,说明刑法已经在法律上确认了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私人利益,而不是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如果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权利,将本罪限定为告知罪仅作处理,会使法律显得矛盾,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从立法初衷来看,本罪的客体应该也只能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罪名的设立应当系统化、逻辑化。对于侵占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罪,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类。比如侵占罪要认定;侵占集体(公司、企业)财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不是原刑法规定的,而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从立法意图上看,是为了填补侵占罪的立法漏洞。将侵占罪的客体界定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将使侵占罪与贪污罪、侵占罪相对应,使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罪名体系更加系统化、逻辑化。如果将公共财产所有权强加于侵占罪的客体,会使侵占罪失去组织性,使刑法的罪名体系失去科学性和逻辑性。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或者自首。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要素:

1.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1)非法占有的定义。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就是把合法占有变成非法占有。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先以合法方式占有他人财产,然后将该财产非法转为己有,拒不返还。从犯罪行为过程来看,侵占罪的发生是以合法持有他人财产为基础的。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实践中,持有他人财产的法律原因既有法律上的,也有事实上的,包括:a)委托关系;b)租赁关系;c)无故管理;d)借贷关系;e)保证关系。

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首先是合法的,但并未取得其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基于自己的全部故意将占有转化为自己的占有,并且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就成为非法占有,即侵占。这样,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

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质。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是本罪的前提。这里所谓的“持有”,是指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他人的财产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表面上“持有”他人财产,但实际上并未控制该财产,则不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持有。判断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即是否根据法定理由取得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行为人在开始时非法持有他人财产的,当然不能构成侵占罪。

(2)“他人财产”的定义。“他人财产”是本罪的客体。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产”包括三种情况,即他人的财产由自己保管;忘记别人的事情;他人的埋藏物。关于本罪客体的定义,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侵占他人非法财产是否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国内学术界没有争议,但国外刑法理论界有两种观点:a)“肯定说”认为侵犯他人非法财物可以构成侵占罪,即非法财物可以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虽然在民法上,委托人(付款人)无权返还交付给他人保管的非法财物,但民法上是否有保护,刑法上是否有犯罪,是两回事。论刑法的各种理论[m] (I)。644.);b)“否定说”认为侵占他人非法财物不构成犯罪,即非法财物不能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原因是委托人对其委托的违法财产没有所有权,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委托人不能向受托人主张所有权的保护。(注:(日本)大场上的毛马。论刑法的各种理论[m] (I)。77.(日本)基尔一郎,小野。论刑法讲义[m]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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