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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可以撤诉吗,刑事侵占案情形认定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5:46:02浏览114次

一、基本情况

被告:王艳,男,23岁,河北省三河市人,出租车司机。他因涉嫌贪污于1998年11月5日被捕。

1998年12月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艳侵犯他人财产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

1998年10月19日晚11时,被告王艳驾驶李霞出租车将乘客李某某从长沙市河西下湾镇送到黄兴路娱乐城。李下了车,把13105元现金和其他物品放在背包里。王彦找到李遗忘的背包后,带回家,发现里面有巨额现金,于是贪财,把它藏在家里的电视柜里。当晚,当民警接到李某某报案后在本市枫叶宾馆门前发现王艳时,王艳否认发现了自己的背包。在警方依法搜查了他的住处并当场拿到李的背包后,王在证据面前说明了隐藏背包的全过程。结案后,所有现金等财产将返还给业主。王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王艳的辩护人建议被告人王艳将李的背包带回家后,完全放在电视柜内,然后出去开车招揽顾客。这说明王彦并没有主观上侵占忘事,客观上忘事的意思。而且案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不应起诉。

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符。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遗忘在家中的东西隐瞒不报,数额巨大,公安人员询问时拒不交出。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艳经教育认罪态度良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艳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防卫,与客观事实不符,被驳回。本案涉案遗忘物数额巨大,公安机关将破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的辩护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艳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案件,是一个只有被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为什么很多案件被错判为公诉案件?

三、裁判的理由

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理,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应该作为一种警示。

审理该案的一个地区法院认为,在不违反立法初衷的情况下,将该案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是正确的。主要原因是:

侵占他人遗忘物的行为一般由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实施。被害人是否告知,往往会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告发犯罪的人才会受到处理。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基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可以免除处罚。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王艳无利害关系。事发后,他只知道自己的背包被遗忘在出租车里。至于是哪辆出租车,司机姓什么,现在在哪里,他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李要想追回遗忘的东西,就不得不求助于具有侦查功能的公安机关来破案。为了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即使失主不说,公安机关也会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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