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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管辖,侵占罪构成要件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6:00:06浏览118次

侵占罪司法适用的难点

(一)如何理解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

由于“代为保管”的含义直接决定了侵占罪客体的认定,因此一直受到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重视。如何理解“代人保管”的问题,有人认为“代人保管”就是被委托暂时代人保管。也有人认为“代保管”仅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保管。原因是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所以适用范围不能太广。还有人认为,侵占罪是1997年增设的,即打击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比如你受托代你提现,提现之后,交给本金之前,你有义务保管。这种行为应该属于“照顾他人财产”的范围。《侵占罪研究》认为,从民事角度来看,监护一般可以分为专业监护和公民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互助财产监护。前者是有偿托管,后者是无偿托管。即使在民法中,监护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事实上,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刑法中的“委托保管”可以理解为占有,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部分钱财,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被委托临时保管他人财产,是“代为保管他人财产”的应有之义。虽然学者对“代为保管”含义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同和混乱,但只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即“代为保管”是否仅限于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还是也包括行为人本人未经委托对他人财产的保管?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应予认可,即行为人是否主动照顾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所说的“照顾他人财产”。

(二)何理解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

拒不返还或者交出(以下简称拒不返还或者交出)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的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缩小打击范围,而且还确保国家将其有限的刑事司法权力集中于打击对社会有害的侵犯行为。也有利于刑法和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手段上的协调与合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事务中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因此,应该肯定其合理性。

至于拒不返还或者交出,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在物主要求返还或者交出时被发现拒不返还或者交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基本正确。然而,从促进司法的要求来看,应进一步澄清以下问题:

1.拒绝返还或者自首是否是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指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必要条件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大量遗忘他人财物或者埋藏物,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可见,侵占罪不能简单地以非法占有自己的行为来考虑。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拒绝返还或者自首的情节。如前所述,数额较大不应被视为侵占罪的必备要件。因为,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不是共同犯罪情节,而是侵占的一部分。所谓行为,就是表达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行为。拒绝回归或投降不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而是某种外在的语言或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而不是静态或抽象的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后,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他人大量财物的,构成侵占罪。所以行为人必须表现出拒绝返还或者自首。这样,就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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