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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认定,侵占罪的认定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0:02:02浏览98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既遂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

2.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3.行为实现了将持有变为全部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联系以上问题,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1)消极地说,认为侵占罪性质上不允许存在犯罪未遂。原因是:变更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均构成既遂,侵占罪的未遂形态难以想象;

(2)从积极意义上讲,如果存在侵占罪未遂,应以侵占罪是否既遂作为区分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占有全部是故意行为时,他已经完成了侵占罪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既遂;相反,当行为人没有表明自己的全部意图时,则是侵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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