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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公司侵占罪立案标准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0:42:02浏览140次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归自己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告以处理。

一、备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多为数额犯罪,即以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定罪标准。由于犯罪数额直接反映了经济犯罪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它不仅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也是优越感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的启动标准。侵占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启动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忘他人已交给自己保管的东西或者埋藏物,仍为自己非法占有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故意占有而没有非法占有不能作为本罪处罚。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所谓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即由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取管理的财产。

所谓遗忘他人之物,是指因遗忘而本应带走而未带走的财物。需要指出的是,遗忘东西不等于失去财产。后者是失主的财产。失去对财产的控制需要很长时间,一般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拾荒者通常不知道也找不到失踪的人。而遗忘的东西,则是一个刚刚被暂时遗忘的东西,伪造者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地点,回来找,而拾荒者一般知道伪造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是物主或保管人不再需要的、基于自己意志处分的财产。

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于隐藏的东西,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文物。

总之,无论是为了保管,遗忘的东西,还是埋藏的物品,都必须是他人的财产。

这里所谓的他人,只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并且拒绝返还的。

1.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质。需要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产。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接受他人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合法占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取、管理其财产,如寄存、委托临时保管,也包括因没有管理而擅自保管他人财产;既包括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财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委托的,也包括他按照一定的合同委托的财产,如借款、租赁、委托、托运、运输、合伙、抵押等。但因职务或工作而受自己单位委托的财产不属于本罪。 (2)捡别人遗忘的东西。 (3)挖掘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挖掘不能是非法的。一般应该是善意的偶然获得。如果是违法的,比如盗窃别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明知别人埋了东西而故意盗窃,不构成本罪,那么就构成犯罪,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2.一定是非法为自己拿走别人的财产而拒不归还的行为。所谓占有,是指应当由他人移交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以物主为己有,擅自处分、使用、收益。有些人把财产卖给别人,有些人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供使用,但这种惩罚不能包括故意破坏。这种带有后者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所谓拒绝返还,是指拒绝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返还他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返还,并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财产的,行为人仍然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返还;或者虽然说是归还,但未经授权处置后实际上是不可能归还的;或者以谎称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等欺诈手段拒绝返还的;或者将财物从家中带走,拒不归还的;或已被非法处置而拒绝追回或赔偿等。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后交出或者返还了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提出返还请求权之前处理了财产,然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他人提出请求权之后,他也擅自处分了财产但是作出了赔偿等。所以他不应该作为这种罪行受到惩罚。

3.对于拒绝返还或者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具有行为人没有返还或者交出财产的事实状态。其次,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坚定目的,事实上行为人在财产灭失时具有返还、交出或者合理返还的能力。行为人有正当理由不返还或者交出财产的,不能成立拒绝返还或者交出财产。

综上所述,拒不返还或者退保,是指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返还、退保或者返还赔偿,具有返还、退保或者返还赔偿的能力。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要区别如下:盗窃是偷偷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期间财物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的财物,并且被侵占的财物当时已经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的区别如下:1。贪污罪限于公共财产,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照顾他人财产并侵占他人财产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来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但是,行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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