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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与侵占罪量刑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2:10:03浏览76次

侵占罪和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主观上的相对人是非法占有控制下的故意,客观行为不需要必要的暴力或威胁,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淆。把握二者的适用界限,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为对象的区别。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行为人保管的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罪之前,已经与财产形成合法的占有关系。相反,盗窃罪的客体不以合法占有的存在为前提。事实上,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行为人不占有。

二、行为构成的差异。侵占罪中的行为人经常以欺诈的手段将他人已经占有的财产给予他人。因此,侵占罪中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构成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而盗窃行为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合法占有,所以他们通常进行的秘密盗窃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占有的侵害,盗窃行为的构成是非法侵害转化为非法占有,但并不是实际占有所必须的。侵占罪不存在秘密或公开的问题,只有数额较大且拒绝返还才构成本罪,而盗窃罪没有这种要求。

三、犯罪故意形成的差异。在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来源于对他人财产的实际占有,最早的故意形成于他占有他人财产时,而盗窃的故意形成于他尚未占有他人财产时。他们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第四,占有模式的差异。事实上,侵占罪并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财产自始至终都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必须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没有转移占有就没有盗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知道财产是否转移是区分盗窃与侵占罪的关键。

侵占罪脱胎于盗窃罪,但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二者的界限,从行为对象、行为构成、犯罪故意形成、持有形态四个方面进行区分和适用,这既是犯罪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犯罪适应原则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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