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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构成要件,财产侵占罪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2:18:03浏览150次

侵占罪细说

(一)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并拒绝返还或者大量交出的行为。

这一罪行有以下要素: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电、气等。可以是私有财产,也可以是公有财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交出他人财产或者遗忘他人合法持有的物品、埋藏物而拒绝返还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三层含义: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被他人托管的财产,是指基于他人委托托管或者根据实际管理被认为合法持有的财产。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是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他人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过失在特定地点、场合遗忘,但知道其地点、场合的财产。埋藏物,是指个人在某一地点埋藏的财产或者国家所有、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

(2)行为人占用财物数额较大的。既然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己有的行为,那么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比较轻,必须是侵占的财产数额比较大,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三)拒绝返还或者交出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合法持有该财产后,当财产所有人要求返还或移交时,仍未返还或移交。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拒不返还或交出:一是产权人明确提出将所占财产返还或交出给行为人,且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依法归其所有或依法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行为人不予理会或明确拒绝的; 第二,业主提出返还或者交出所占财产后,行为人表面同意,然后背着业主擅自处分财产,不履行。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返还。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因某种原因导致暂时不返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二)侵占罪的认定

1.贷款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

首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即借特殊对象和借物种。前者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借用他人的特殊物,是指合法取得对该物的占有,但所有权尚未转移,借用人有恢复该物的义务。如果以后拒不退还,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借用他人物种的,债务人取得该物种的所有权,同时承担偿还相同质量物种的义务,但不返还原物。因此,通过借贷关系取得的他人财产,事后未返还的所有权,只能作为民事借贷纠纷处理,不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既遂与未遂

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相比,侵占罪的既遂有其特殊性。就侵占罪而言,在侵占罪发生之前,他人的财产处于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因此,侵占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拒绝返还为基础的。因为,只有拒绝返还,才能证明他人的财产已经被行为人非法转为自己的财产,整个侵占罪的过程已经完成,侵占罪的危害性后果已经显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犯贪污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没有法律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此外,《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如果犯罪,只以告发处理,说明贪污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三)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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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数额。侵占罪是一种刑罚较轻的犯罪。要确定其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与违反民法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从而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的数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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