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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认定侵占罪应当注意澄清的三种界限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0:12:02浏览142次

《刑法》第270条是1997年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补充规定。本罪的设立吸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填补了我国侵占罪刑事立法的空白,有利于打击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拒绝返还或者非法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应注意明确以下界限:

第一,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以他人财产为客体,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上来源于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财产,犯罪故意只有在占有他人财产后才能产生;盗窃行为人是通过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知道的秘密方法,认识到自己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只能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之前产生。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侵占罪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公开的、半公开的,必须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他人财产才构成犯罪;盗窃只能是一种秘密手段,即使有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自愿返还,也已经构成犯罪。4.行为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侵占罪的客体;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一种行为,包括诈骗、合同诈骗、财务诈骗等。即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目的的非法占有。侵占罪与诈骗罪在犯罪主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在客观方面也有差异:1。物业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两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自愿向行为人交出财产的结果,即行为人支配、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但侵占罪是被害人因委托、信托等原因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造成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欺骗造成的。2.有害行为不一样。诈骗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进行诈骗;侵占罪是非法占有和拒绝返还。3.财产交付与犯罪故意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在行为人有犯罪意图后,将财产交给行为人;侵占罪是在犯罪故意产生之前。

第三,贪污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侵占罪和贪污罪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上都崇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也交叉,作案手段大致相同。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犯罪客体来看,贪污罪的客体是公有财产所有权,其客体只能是公有财产;侵占罪侵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其客体既可以是公有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是私有财产。 第二,从犯罪主体来看,腐败的主体原本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也有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解决因交叉关系造成的法律适用混乱,《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由于贪污罪比贪污罪更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了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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