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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0:36:02浏览135次

我们理解的侵占罪是以非法手段将他人的财产转为自己的财产,拒绝返还占有的财产的行为一般是他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你保管,而你将财产据为己有,拒绝返还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即由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取管理的财产。所谓遗忘他人的东西,是指因遗忘而本该拿走却没有拿走的财物,如购物把东西留在柜台上,在别人家里玩,把东西留在别人家里。

3、主观方面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故意占有而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毁坏他人财产、遗忘他人保管的物品或埋藏物,或因保管等费用而要求他人支付迟延返还的费用,或因不慎毁损或灭失等。不能以此罪论处。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

(1)应该有通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接受他人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合法占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取和管理其财产,如寄存和委托临时保管,因无管理而未受委托保管他人财产;既包括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财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委托的,也包括他按照一定的合同委托的财产,如借款、租赁、委托、托运、运输、合伙、抵押等。但因职务或工作而受自己单位委托的财产不属于本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

拾起别人遗忘的东西。

挖掘其他人的埋藏物,但是这种挖掘不能是非法的。一般应该是善意的偶然获得。如果是违法的,比如盗窃别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明知别人埋了东西而故意盗窃,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占有自己,即把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以自己为所有人,擅自处分、使用和获利。有些人把财产卖给别人,有些人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供使用,但这种惩罚不能包括故意破坏。这种带有后者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所谓拒绝返还,是指拒绝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返还他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返还,并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财产的,行为人仍然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返还;或者虽然说是归还,但未经授权处置后实际上是不可能归还的;或者以谎称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等欺诈手段拒绝返还的;或者将财物从家中带走,拒不归还的;或已被非法处置而拒绝追回或赔偿等。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后交出或者返还了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提出返还请求权之前处理了财产,然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他人提出请求权之后,他也擅自处分了财产但是作出了赔偿等。所以他不应该作为这种罪行受到惩罚。

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算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是侵占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违法到犯罪的分界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由侵占大量财物构成,那么如何确定大量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的起数为准为宜,也有人认为起数可以指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0000,有的地方备案标准5000。

既然财产的价值随着磨损和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行为对象的价值如何确定?有两种主要方法来计算该值:

一个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等数量的房产所需要的钱数;

二、折旧价值,即按一定折旧率计算的财产价值。行为对象的价值原则上应根据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自首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在上面,《寻法》主编编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侵占罪起算数额的相关内容。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罪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行为特征,即合法占有非法占有:行为人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拒绝交出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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