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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小的侵占处理,最新职务侵占低于6万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1:22:02浏览147次

论文摘要

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惩治侵占行为的立法,但当时规定了盗窃罪应受处罚。《大清新刑律》是最早明确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单独规定法定刑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到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有侵犯公私财产罪的规定,但1979年刑法没有采纳。随着《刑法》颁布后我国改革的发展和变化,侵占财产的行为越来越多,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1995年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完善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综合保护。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外的一些理论研究,对侵占罪的概念、构成和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侵占罪概念与构成的区别

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惩治侵占行为的立法,但当时规定了盗窃罪应受处罚。《大清新刑律》是最早明确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单独规定法定刑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到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有侵犯公私财产罪的规定,但1979年刑法没有采纳。随着《刑法》颁布后我国改革的发展和变化,侵占财产的行为越来越多,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1995年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完善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综合保护。本文试图结合中外刑法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对侵占罪进行探讨,但请纠正不足。

侵占罪概述

(一)侵占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被羁押的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 第二款还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以贪污罪论处。显然,我国刑法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的行为都称为侵占罪。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各国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如前苏联学者认为侵占罪是故意非法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转为已有行为的行为;日本刑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侵占罪是非法取得不属于所有人所有的财产的犯罪。我国刑法学者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界定。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定义的侵占罪概念仅概括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不包括第二款的内容。讨论中只提到“非法占有他人遗体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当按照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中可分为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表述仅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另一种表述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被羁押的财产,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二类表述所界定的侵占罪概念,概括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两种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大多数学者都采用这种表达方式。另一种表述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的行为”。只有少数学者采用了这种表述。 第三种表现形式所界定的侵占罪的概念比第二种更为宽泛,即侵占罪的概念表述为“非法占有他人本人持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并且拒绝交出的行为”。这种表述既没有明确揭示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也没有体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侵占罪的客体限定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和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两个客体的立法内容。笔者认为第二种表述中的第一种意见更为完善,即侵占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或者交出的。”

(二)、侵占罪的构成

1.侵占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体。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持有他人财产的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理论界一直没有讨论。因为《刑法》第270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之间因委托关系、代管关系或实际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侵犯和危害社会的单位,刑法有必要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该

2.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拒绝返还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观心态。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为自己所有”的故意。行为人仅使用其持有的他人财产或者拖延不支付,并不表示为自己所有的,只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占有”的故意必须是“非法的”,即非法的,才能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归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但他是依法取得所有权而不是违法,也不构成本罪。

3.侵占罪的客体: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公民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不限于私有财产,还存在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公私混合经济实体财产的情形。如某人私自拿走从单位或公私混合经济实体处借的财物,或侵占其已拾得的公款或属于国家的地下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的客体只有“他人财产”,他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或者自首。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元素:

第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占罪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行为人先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他人的财产,然后将该财产非法转移给自己人,并拒绝返还。从犯罪行为过程来看,侵占罪的发生是以合法持有他人财产为基础的。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是以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如委托关系、租赁关系、无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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