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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辨析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4:32:03浏览76次

(尹宣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玉莲)

【摘要】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是补充性的,是支撑性的法律,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有效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与侵占罪常用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其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区分方法。该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功能和民法物权理论来解释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使二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关键词]所有权客体盗窃侵占罪

盗窃与侵占罪在理论上并不难区分,形成了几种共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在理论分析上有其合理性,可以区分两种犯罪,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困难。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是因为他们没有从刑法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以及两种犯罪最根本的点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对两种犯罪的区别的共同看法

这些共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了这两种犯罪,其中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是从财产占有与持有关系的角度,以及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产的时间顺序关系的角度。

(1)从财产占有和持有关系的角度进行区分

盗窃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自己占有的财物;普通的侵害只能是对他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侵害,对非占有物的侵害只能是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侵害。因此,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是判断财产是谁所有,是否不占有。这种观点可以解决一些疑难案件,但对于一些案件很难下结论。例如,张雇了一个三轮车工人刘,把他的破冰箱拉到修理厂去修理。刘在前面骑,张在后面骑。路上路过一家修理厂,张让刘停下来休息一会儿,走进修理厂问价钱。当张走进商店时,刘跳进车里,砰的一声关上门,把冰箱当成了自己的。

对于这一案例,学者们从财产占有和持有关系的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判断本案中的财产是由业主还是由行为人控制,应该结合客观条件综合分析。因为业主总是跟着行为人,所以行为人和业主都认为物业在业主的控制之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财产是由行为人支配的,但这种支配只是一种物理功能,没有法律意义。业主进店问价,只是暂时放松了物业管制。不能认为此时业主已经将财产交给行为人支配,故本案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有人认为,张在进店前已将房产的抚养权通过言外之意转让给了刘。一般来说,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当表达委托保管的意思。但是,如果按照社会上流行的概念可以推定他已经委托保管的,也应当认为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实际上已经将财产的保管权暂时转移给了实际拥有该财产的人,因此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是因为财产的占有和持有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明确而容易地认定。根据持有人的数量,持有关系的类型可分为个人持有关系和复合持有关系。无论是单独持有关系还是复合持有关系,在认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1)单独持有关系中被封存物的持有关系认定,比如货物放入箱内后被锁定,则箱内货物为封存物。委托人将封存物交付受托人保管时,受托人是否持有封存物?[3] (2)复合控股关系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可分为主从控股关系(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作坊雇佣员工、雇佣他人为自己的意外事故运送服务等。),以及平等的持有关系(包括独立持有同一件东西,比如甲方给乙方和丙方仓库的钥匙,双方都可以打开仓库的门;共同占有同样的东西,比如上面这种情况,乙方和丙方两个人,可以把钥匙放在一起,把仓库放在一起。当复合持有关系的持有人只有一人犯罪时,很难认定持有关系。

(二)从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持有财产的时间顺序来区分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在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之前已经客观控制了他人财产,后者在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之后通过秘密窃取取得了对他人财产的控制。这种区分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一些从占有和控制的角度难以解决的案件也很容易确定。比如A路过居民楼下面,看到楼下自行车筐里有个包,就拿走了,里面有现金和手机。包的主人打电话给甲方退货,甲方拒绝退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争论B是否在楼上,他是否失去了对包的控制。另外,这种情况下,A拒绝退货,就更难界定了。但如果从持有财产的时间顺序上区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容易界定这种情况。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缺乏。相反,由于它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准确把握和识别,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三轮车工人刘在将冰箱搬到张家期间,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他计划采取暴力等措施,在路上人迹罕至的地方获得冰箱,但张进入商店并索要价格,为他创造机会。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这时,刘非法占有的目的先于实际控制财产而来。有些人可能持有相反的观点,但他们和前者的推论一样难以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二、以上观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的原因?

任何部门法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它与其他部门法密切相关。因此,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应注意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法,并结合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分析。财产犯罪涉及大量的财产权和所有权理论,所以在分析财产犯罪的相关问题时,应以民法理论为依据,不要闭门造车。因此,在解释盗窃、侵占罪的客体、保管物的认定以及侵占罪中占有关系的认定时,应当参考民法理论。

另外,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了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是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因素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是指犯罪构成不是各种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种要素的有机统一;根据犯罪构成的要求,所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各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不是孤立的。这就告诉我们一点,两个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的区别不仅仅是这个要件的问题,还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只是多与其中一个要件有关,少与另一个要件有关。但是对比相应的方面肯定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把这次对比得出的结论作为经典套用。否则,我们将在机制上犯错误。如果我们没有看到事物之间的联系,我们在方法论上就错了。这就是以上两种观点错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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