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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前提条件有哪些,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5:52:02浏览91次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归自己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故意占有而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毁损他人财产、遗忘他人保管的物品或埋藏物,或因代管等费用而要求他人支付返还迟延,或因不慎毁损或灭失等。不能以此罪论处。

“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是侵占罪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既说明了持有物的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也就是说,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表他“保管”财产,即“占有”财产。法律和事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你受他人委托购买物品,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因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所以可以合法持有他人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合同。根据日常生活的规则,事实上,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视为非法存在的,是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和遗失物有没有区别,怎么区别?侵占遗失物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说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前一种情况下,一旦失主回忆起来,更容易发现或者知道损失的大致范围,财产一般不会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范围;后者则不同,即物主或持有人因过失在某处不小心丢失了财物,很难回忆起是在哪里丢失的,也很难找回,即财物失控。但是,遗忘物和遗失物有一个共同的本质——两个财产所有人都无意中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另一方面,根据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和遗失物,在司法实践中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但两者基于本质上的共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例如,在财产丢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不知道他的财产何时、何地和如何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提货人退货。因此,很难确定拾得人是否构成侵占罪(从刑事诉讼角度),但不能排除找到拾得人并要求其返还的可能性。此时,拾得人拒绝返还的,当然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保管他人财产”或“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为合法持有。如果是非法持有,就不存在挪用的前提。如果甲方要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将财产委托给丙,但丙拿走了全部财产,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方委托丙方保管财产是违法的,丙方与该财产不存在合法的持有关系,甲方无权返还该财产,侵占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不应成立侵占罪。当然,如果侵占罪不成立,并不意味着C可以自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该财产事实上是非法的,是赃款,应依法没收。行为人为自己占有赃物而拒绝返还的,应当认定为隐匿赃物或者销售赃物罪,但不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所以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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