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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罪构成要件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9:42:01浏览114次

(一)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利人的请求。

所谓拒绝返还或者交出,字面意义上的“拒绝”就是拒绝,拒绝的来源应该来自对方的请求,即必须有拒绝的请求。债权人的返还或者交出请求应当作为认定拒绝返还或者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情况下,没有债权人的请求,不能认定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者交出”。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人知道谁是占有人,占有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携带财产逃逸,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认为权利人提出了请求,即只要占有人逃离财产,拒绝返还或者交出,权利人就不需要对占有人行使请求权。

(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1.拒绝返回或投降的主体是侵略者,即接受请求的对象,一般是侵略者。特殊情况下,侵略者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构成共犯。其他人,即与占领者有关联的人,表示拒绝返回或投降的意图,不构成本罪。

2.拒绝归还或移交可以做但不能做。即侵占行为人有返还或者交出财产的能力,但不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而不返还或者交出财产。行为人不返还财产,如客观上侵占他人财产,但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返还或者交出的,虽经权利人请求,不构成“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但是,如果被占用的房产被用于挥霍浪费,无法返还,也应该视为有能力但无能力,因为占用者可以控制挥霍。

3.拒绝返还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这种拒绝返还或者放弃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提出,也可以表现为表面上承诺返还或者放弃,实际上没有返还或者放弃,或者根本没有告知请求人就不返还或者放弃。这里的“拒绝返还”和“拒绝移交”并不要求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只有占有人的客观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三)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侵占罪。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比较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设定浮动数额,授权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设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盗窃数额较大的定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定为1万元以上。

(四)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没有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观点是周道銮、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以上,具有下列情形:

第一,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财产;

二是侵占他人重要的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拒绝交出财物的;

四是挥霍所占财物,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不良情节的。

(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惩治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的数额为主要依据,又要忽略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刑法规定侵占罪为自诉案件,侵占罪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们都知道,法院对诉讼证据的要求很高,证据材料不仅要证明案件事实,还要来源于法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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