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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认定,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20:16:02浏览160次

一、如何对侵占罪的既遂认定?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既遂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

2 .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变成所有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拒绝返还或者交出埋藏物的。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联系以上问题,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1)消极地说,认为侵占罪性质上不允许存在犯罪未遂。原因是:变更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均构成既遂,侵占罪的未遂形态难以想象;

(2)从积极意义上讲,如果存在侵占罪未遂,应以侵占罪是否既遂作为区分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占有全部是故意行为时,他已经完成了侵占罪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既遂;相反,当行为人没有表明自己的全部意图时,则是侵犯未遂。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侵权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绝返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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