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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聚众斗殴案例,持械聚众斗殴一年半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09:26:02浏览101次

一、2019持械聚众斗殴案例

被告人楚某,男,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大专学历,江苏省某技校学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大专学历,江苏某技工学校学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被告吴某,男,江苏省江阴市人,汉族,大专学历,住江苏省江阴市。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保释候审。

被告刘,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学历,住南京市鼓楼区。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保释候审。

被告人李,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学历,住南京市栖霞区。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保释候审。

被告人杨,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学历,住南京市江宁区。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保释候审。

被告赵,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学历,住南京市栖霞区。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保释候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谋、刘谋、吴某、刘谋、李某、牟阳、赵某聚众斗殴20xx年某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同日,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杨、赵均为未成年人,未依法公开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庭。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某月晚8时许,被告人褚谋、刘与赵等人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矛盾,聚集了、刘、李、杨、赵。十多人,包括弯刀和钢管,在江苏一所大学的3号公寓附近与赵等人发生了冲突。被告人刘用刀将邵左胸壁软组织撕裂伤切开,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褚、刘、刘、李、杨、赵犯聚众斗殴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李、杨、赵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褚、刘、李在案发后自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被告人褚、刘、刘、李、杨、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有: (1)被告人褚未主动邀请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在案由上有重大过错; (二)自首的; (3)被绳之以法后,认罪悔罪的; (4)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中止被告人。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详见判决书原件)

经审理查明,20xx年某月初,被告人褚、刘因小事与赵等人发生矛盾。同年某日,被告人褚谋得知赵等人要与他决一死战后,召集刘、刘、李、杨、赵等十余名被告人,准备砍刀、钢管等工具。当晚8时许,他跳至江苏某高校3号公寓附近,与赵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刘用刀切开邵,直至左胸壁软组织撕裂。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邵受轻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本案七名被告均为江苏某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然而,七名被告人都走上了犯罪道路,因为他们法律观念薄弱,缺乏竞争力,无法冷静处理事情。事发后,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清醒而深刻的认识,请求法院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的父母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保证,保证他们将严格管教被告,要求法院给他们继续学习的机会。此外,被告所在的学校也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材料,希望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愿意接受被告重返学校继续深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刘、刘、李、杨、赵武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刘、李、杨、赵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楚某、刘谋、李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并被本院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褚谋、刘谋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共同犯罪。被告人楚某积极组织指挥犯罪,被告人刘谋积极参与实施犯罪,都发挥了各自的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法律,他们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被告人吴某、刘谋、李某、牟阳、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共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辩护意见的理由都是有效的,被法庭接受。考虑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依法惩处后的表现,对被告人褚、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李、杨、赵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 (2)项、第 (4)项、第25条第1款第4项、第27条第1款、第17条第3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刘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吴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表现在后者没有流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互相斗殴中故意伤害(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以有罪论处。

2.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以流氓行为为基础,在进行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而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个人动机和目的,以聚众闹事的手段胁迫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需求。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实施,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犯罪只能聚众实施。

3.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聚众斗殴活动中,凡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将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变革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在公共场所或者主要交通路线聚众,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武装聚众斗殴。

以上是编著的《2019年武装聚众斗殴案件》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一般聚众斗殴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此时要求达到严重程度。而不同的犯罪对应不同的类型。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王法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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