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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期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0:40:04浏览140次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自己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伤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后;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需要20年。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之日应当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注意过失犯罪)。

(二)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后半部分)。

(3)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法律原因发生而暂时中止追诉时效。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延长追诉时效的情形: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后续的犯罪行为仍受追诉期限限制。比如行为人的犯罪A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然后实施了犯罪B.前罪A虽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后罪B却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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