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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故意伤害罪取证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1:10:02浏览101次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公诉案件刑事证据的参考标准为:

第一,证明对象

(一)故意伤害案件确有发生的;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要求

(一)证明案件发现和调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情况、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举报记录、案件经过、举报材料等。一、轻伤案件的被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立案决定、案件结案报告等。

3、变更管辖地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要素的证据

1.犯罪主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中,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一般科目的情况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核实14岁、16岁、18岁的边缘年龄,应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言,以及录取、入伍、征兵、入伍登记表中的个人简历或相关年龄证明等。如仍有争议,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鉴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确定。

(三)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真实姓名、年龄,无法查清的,按照其外号、自报姓名、年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编号起诉,并在起诉书中附上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四)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反映他有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认定为司法精神病患者;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家庭遗传病调查和近亲属的证言,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讯问的,应当对其诉讼能力进行鉴定。

(五)犯罪嫌疑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必须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确定前罪和具体释放时间;犯罪嫌疑人自首、报案的,必须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说明,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报案,应当在判决前核实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他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的供述和辩解,应当讯问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和目的、案由和过程、犯罪后的表现。讯问应体现出故意伤害时的主观心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如果

(三)证人在现场的证言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言行,以便直接证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接触的证人证言,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过讲述的知情人证言,应当达到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目的。

(四)书证包括信件、笔记、电话记录、犯罪嫌疑人购买犯罪工具的证据等。并应做好相关的鉴定工作,以确定书信、笔记等书证的作者。比如,伤害他人的书面方案是犯罪嫌疑人写的,以体现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方法等。)

(一)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和辩解时,应当询问其策划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过程、使用的方法、使用的犯罪工具、受害者受伤害的部位、后果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目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犯罪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二)被害人、证人、知情人如被害人亲属、陆羽熟人、发现被害人、报案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反映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申辩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即询问案由、被害人的时间、地点、经过、加害人的数量、身体特征、犯罪嫌疑人各自的行为。

(三)刑事科技鉴定,需要证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和伤口特征,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伤情检查、医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武器相对应。

(4)现场检查应全面客观地反映现场具体的地理位置和方位、现场检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证明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备现场相关犯罪照片。检查记录应明确记录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员和尸体等的特征。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的住所、身体、辨认地点、穿着的服装等方面,收集能够与案件相联系的物证、书证,如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照片,及时作出血型、指纹、DNA、毒品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犯罪现场的信件、笔记、电话记录及相关书证等。),应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应当连续、原始,并有来源说明。

(七)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是不作为形式的,需要查明其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的法律义务或者由以前的行为所带来的义务,可以履行但不能履行。

4.犯罪客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危害他人健康或者危害他人健康,即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

(一)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的亲友和犯罪嫌疑人在尸体和个人物品上的辨认记录,无法辨认的被害人身份的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携带的物品、提取笔录等。

(3)被抽样进行同一DNA鉴定的亲属证实了与死者的关系。

(4)被害人及其亲友关于被害人被害前后身体健康状况的证言,应当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

三、公司

(一)上述证据应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和方法。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检察官)进行询问,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询问人的原话或者意图,笔录应当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应当有询问。

(2)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由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定,也不能客观归罪。需要充分收集犯罪原因、犯罪工具、伤害(死亡)部位、犯罪手段、犯罪后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3)在共同犯罪中,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4)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明确。

(五)注意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特别是能够联系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物品。

(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应当有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鉴定记录。

(七)讯问严重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过录音、录像固定取证的全过程。

(八)被害人死亡的,尸检后应当保留病理切片进行复查。

在司法实践中,在收集故意伤害证据时,可以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也需要看具体案件中存在什么样的证据。此外,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否则,我们不能定罪和惩罚肇事者。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致电我们,为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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