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1:18:02浏览126次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因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处罚的出发点是,寻衅滋事更严重;如果判处最高刑罚,则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
1.犯罪主体:两种犯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比较特殊,包括14-16岁和16岁以上。前者主要对重伤负刑事责任,后者对轻伤、重伤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每个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主观上,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害他人健康。寻衅滋事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害结果,并希望或者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动机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比如霸道、享乐,从而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而故意伤害罪没有这样的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案由通常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小题大做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案由则是“无理取闹”。
3.客观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明确具体的,通常是知道或者放假的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沟通,在伤害发生前往往没有很好地解决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进而行为人挑拨离间,伤害对方,报复对方;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随意性的、未指明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要不喜欢就打架,寻求精神刺激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是流氓作风。
4.客体: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侵害的客体相对简单。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较为复杂,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比较特殊,包括14-16岁和16岁以上。前者主要对重伤负刑事责任,后者对轻伤、重伤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每个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以上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哪个更严重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