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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被判处破坏监管秩序罪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1:22:01浏览147次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犯罪分子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监管人员造成伤害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不同罪名。刑法理论是指行为人以一罪为基础实施行为,实施两罪以上的情形,称为想象竞合,或者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侵犯数罪,是因为它以一罪为基础,实际上不能构成数个完整的犯罪构成,所以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而不是数罪。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项犯罪和危害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和谴责,即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采用从重犯罪判断的原则,不适用于数罪并罚。

具体分析表明,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故意殴打或者体罚他人,可以造成轻伤、轻伤、重伤三种不同的结果。应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行为人殴打、体罚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因为这种伤害还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只是违反了扰乱监管秩序罪。行为人多次殴打他人,或者造成多人轻伤,达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严重程度的,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当行为人殴打、体罚他人造成轻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轻伤)和扰乱监管秩序罪两种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扰乱监管秩序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相比,虽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但扰乱监管秩序罪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轻伤)也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所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比故意伤害罪(轻伤)更重要。根据重罪处罚原则,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定罪处罚。

三、行为人殴打、体罚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演员的行为也违反了两项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对故意重伤罪的处罚比破坏监管秩序罪更重。根据重罪处罚原则,被依法拘留的罪犯殴打、体罚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当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的两种以上行为时,只能作为从重处罚犯罪人的情节,对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罚

第三百一十五条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扰乱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或者体罚被处罚人的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予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羁押期间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有可能犯两罪。此时采用的是重罪处罚原则,数罪并罚不适用。以上是查找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罪关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问,请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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