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故意伤害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6:20:03浏览85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非纯粹不作为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非纯正不作为犯罪,又称非真实不作为犯罪、非纯正不作为犯罪等。在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中属于纯(实)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它实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通过作为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依法实现。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不同于行为犯,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非纯正不作为杀人通常被视为非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但实际上,这种形态也与故意伤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高速公路上追逐他人、在超速行驶的汽车上杀人等,造成重伤或死亡。

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中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位置,被认为是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要件之一。义务有四个来源: (1)义务所要求的义务; (2)法律义务; (三)合同约定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就非纯正不作为犯罪而言,最重要的是第四种判断——第一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作为可能性.除了判断义务为行为之外,还要考察作为行为的可能性。演技的可能性是指演员是否有演技,比如把一个人推到水里,他不会游泳,不会帮忙,造成重伤或死亡。

(三)危险性判断.这主要是考察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判断不作为犯罪危险的意义在于判断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偶然。故意伤害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的犯罪。但从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来看,存在风险判断的环节。

(四)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直是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的焦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致因力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努力的方向。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是“致因与被致因的规律性关系”,其原因在于自身罪过与自身权力的结合,非纯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应该是“致因与被致因的规律性关系”,但其原因在于人的罪过与自然权力的结合。

讨论的内容和重点: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构成非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这来自四个方面。我们讨论了法定义务是否包括夫妻或其他有身份关系的亲属。与会者一致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如果随军家属自杀或因随军家属原因处于危险之中,随军家属应当有帮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院长刘钊指出,我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很难认定。但必须把握本质的东西:一是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推荐阅读: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