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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20:10:04浏览122次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特定犯罪,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刑法犯罪。最新的故意伤害案例分析介绍给你。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X于2010年前后通过网络认识倪墨家,两人有婚外情。刘x向倪墨家提出离婚,自己结婚,倪拒绝了,刘x心存怨恨。2011年5月,刘X在倪某某经营的干洗店与倪某某的妻子彭某某吵架,被倪某某当场殴打。刘X为此感到了报复。2012年3月23日,刘X在互联网QQ空间发布“谁帮我破坏了一个女人的容貌”的消息,找人报复彭某某,陈某某(同案被告,已判刑)看到此消息,回复刘X表示愿意帮助。刘X通过网络联系陈某某商量报复,刘X承诺在事件完成后支付陈某某1-2万元的利益费。同年6月,陈某某从外省来到江西鹰潭市与刘某某见面,二人再次讨论打击报复成年人代价高昂,决定打击报复倪某某的儿子倪某某(受害人,8岁)。并决定用硫酸蒙蔽倪谋义。之后刘X出钱,陈买硫酸。刘X带着陈某某到江西省余江县倪某某和江西省南昌市倪某某经营的干洗店进行实地踏勘、鉴定,跟踪获得了倪某某出租屋的具体位置。同年7月7日上午,刘X在倪某某经营的干洗店附近观察倪某某夫妇的行为,而则拿着硫酸在南昌市耶稣教堂塔104号倪某某的出租屋外等候作案时机。当天12点左右,陈某某通过刘X发来的手机短信得知,倪某某夫妇在干洗店,随后进入倪某某家租房,将一玻璃瓶硫酸泼在倪某某的脸上和身上,造成倪某某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及A、II级残疾。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用硫酸破坏人的容貌,致人重伤一级、伤残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X提出犯罪意图,聘请凶手对无辜儿童进行报复,积极追查犯罪结果。两被告共同预谋策划犯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重伤、严重残疾,对于两被告来说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并不恰当。但刘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更大,应依法严惩。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刘X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X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X聘请陈某某以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两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X雇佣杀人犯伤害无辜儿童,是因为与他人发生感情纠纷。他们的犯罪动机是卑鄙的,他们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情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两人都是主犯,应该依法惩处。刘X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刘X为了泄愤,雇用他人故意投掷硫酸伤害无辜儿童,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刘X通过网络发布雇人作案的信息,支付购买硫酸的费用,现场踏勘并认定被害人,是犯罪最严重的主犯。刘X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

本案为故意伤害无辜子女案,系因无辜子女之父倪墨家与被告人刘X发生婚外情所致。被告刘X,因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与他脱离关系,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在家带孩子的刘x,无聊的时候喜欢上了网上聊天,于是结识了有家室有一对孩子的倪谋家,两人很快就有了婚外情。在此期间,由于刘X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倪某某经常给刘x一些钱,两人长期保持着不正常的关系。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后,刘X向倪某某提出离婚并与他结婚,但倪某某拒绝了,倪某某不想和他住在一起。刘X和彭某某吵架的时候,倪某某当着妻子的面打了刘X,刘X觉得报复。她想报复彭某某和倪某某的儿子,让倪某某和他老婆永远难受。于是,刘X通过网络聘请凶手陈某某,用硫酸泼烧倪某某8岁时的脸和身体,造成外貌丢弃,右眼摘除,面目全非,痛苦不堪,生不如死。

本案警示大众,一旦进入婚姻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庭负责,对家庭负责,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其恶果不仅伤害自己,还可能伤害家人。网络世界错综复杂,网络可谓“双刃剑”,有利有弊。我们应该把握自己,正确使用网络。

以上是边肖整理的关于故意伤害最新案例分析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伤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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