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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案件,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22:06:03浏览130次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我对起诉书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论点。1.故意伤害的指控。辩护人对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异议。但考虑到被告XXX有以下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XXX。1.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始作俑者和拾荒者是其他被告人,不是被告人XXX,XXX也不是主谋。2.被告人XXX到达犯罪现场时,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XXX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打人,造成被害人重伤、轻伤。所以,被告人XXX在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应该是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被告人XXX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抢劫罪的罪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XXX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 .主观方面:被告人XXX没有直接抢劫意图,没有抢劫手机的动机,而是被其他被告人叫去帮忙打架。2.客观方面:XXX没有参与抢手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我没有意识到其他被告人抢劫了他们的手机;后来就不脏了。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为X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定性错误,XXX对该行为不构成犯罪。3.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此罪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群殴;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寻衅滋事的定义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不同,二者表现为: (1)群殴;追截他人;强行或任意损毁或侵占公私财物等。都违反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XXX等人在砸陈晓明啤酒摊的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仅造成财产损失,总价775元,未达到构成犯罪所需的“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寻衅滋事罪中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严重”,但考虑到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以上,将775元全损行为定性并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论处:1 .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次以上轻伤或者三次以上轻伤的;3.追逐、拦截、侮辱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迫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侵占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寻衅滋事的行为是违法的,不构成犯罪。四.被告人XXX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一、被告XXX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XXX,能如实供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供述,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愿意接受处罚,重新做人。这一点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中都可以看到。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通过对被告人XXX的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XXX为偶发性犯罪者,初犯,主观恶性较小。XXX,初中毕业,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他参与的违法犯罪,大家都是别人叫的,没有一个是主动的,主观恶意不大。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有故意伤害罪嫌疑,但抢劫、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不构成犯罪。同时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XXX的自由裁量权,对被告XXX从轻处罚。

辩护人:XXX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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