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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量刑标准,家长因管教孩子而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22:12:02浏览69次

一、案情

被告石某在出租屋内因家庭琐事责备儿子(14岁)时,遭到口头反驳,然后上前扇了儿子左右两巴掌,造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第二天上午10点,受害者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有人被传唤时,他被保释候审。

二、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应通过科学手段对其子女进行管教,但对其子女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其儿子受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或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所以,判决:当某人犯故意伤害罪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五六懂法网小编说法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师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被害人以管教子女为目的被殴打,主观上没有伤害儿子的意思,且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身份特殊,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师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师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划清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就是划清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罪的界限。伤害是指对人体造成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殴打是指造成暂时性疼痛,但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比如脸肿、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伤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伤害。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行为人对他人身体的非法侵害是否对人体造成器质性或者功能性损害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石某因子女管教,造成儿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中“造成人体器官或功能损害”的要件。因此,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第一种意见“当有人以管教孩子为目的殴打被害人,主观上无意伤害其儿子”我们认为,作为一个身体强壮的成年人,石某应该知道用手击打孩子头部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他虽然没有追究危害后果的发生,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而殴打子女,并采取放任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导致儿子因殴打受到轻伤,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要求,其与被害人的父子关系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院判决某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同时,根据本案的情节,如社会危害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并考虑到被害人今后仍需被告人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为目的,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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