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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政处罚依据,被故意伤害案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5 07:34:02浏览140次

一、恩施小学伤人事件十人受伤,故意伤害如何处罚

9月2日8时,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镇朝阳坡小学发生一起伤人事件。据初步了解,有10名学生受伤,伤势正在进一步核实。受伤的学生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市领导非常重视。恩施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卫生局、白杨坪镇现场处置,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致人伤残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不属于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予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区分这两种犯罪并不难,但遇到两种情况时容易混淆:杀人未遂致人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故意危害他人健康的,即使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即使其行为没有导致他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谋杀,应当遵循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实施犯罪的手段、使用的工具、地点、强度、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故意伤害罪数的区分应当按照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应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比如行为人为了抢夺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无论是否取得财物,都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应当认定为数罪。

如果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同罪数论处,如果认定为同罪数,是否应当一并处罚。行为人持续伤害多人是否为持续犯,取决于持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的持续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侵犯同类法益只需要连续行为,那么很多受害者的健康属于同类法益,连续加害人连续伤害多人也可以成立。如果连续行为中提琴

例如,即使行为人造成三次轻伤,情节严重三次,也不可能按照“造成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他,而只能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他只处理一种犯罪或者主张成立相同数量的犯罪但不合并;再比如,即使行为人造成三次重伤三次,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法定刑罚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使罪刑相适应。这反过来又启示人们,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认定为连续犯。

以上是恩施小学十人受伤的内容,以及如何处罚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边肖在此提醒家长,在开学季节送孩子上学时,要更加注意周围的安全,学校也要加强校园安全保护,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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