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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没证据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5 08:06:02浏览123次

二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xx律师为上诉人sha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进行了阅卷、面试等一系列工作。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太重,希望二审法院改判。根据事实和法律,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和采纳。

一、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查清本案的真实情况

辩护人认为,只有彻底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才能对上诉人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左右,上诉人沙某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矛盾。他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者李志国,但随后他被受害者李志国聚集的几个人打成轻伤。辩护人认为,双方的互斗是不可分割的,审理本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互斗。

上诉人殴打被害人确实是错误的。但李志国聚集了很多人,用凶器殴打上诉人,理应受到惩罚,上诉人的责任也应该减轻。

2012年4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显示,两名男子(即沙某、李某)殴打李志国后逃离现场。然后,告密者李志国打电话给他在同一个村子里的朋友,开车四处搜寻,在刘健村找到了两个打他的人。其中一人(李某)已逃离现场,另一人受伤,被送往小店区人民医院。他的头和腿被线人李志国的一个朋友弄伤了。这个人的名字叫沙谋。

2012年4月23日对李志国的审讯记录显示,我打电话给村治安主任李东瓦,告诉李东瓦“有两个不知名的人打了我。我坐红色出租车跑了。”5分钟后,我在太原大学的路边遇到了李东瓦、刘联军、赵、李永超、李润锁、李国忠等人,我跟他们说了挨打的事。然后,他们开着四辆车在南六建、高村、新村、北六建进行搜查。

别把他们的车停在南六建村庙附近的路上。两个打我的人下了车跑了。有一个人(沙谋)摔倒了,我们抓住了他。

以上证词充分表明,李志国也打了沙谋;十多人聚集在李志国,先是被车撞,然后手里拿着各种仪器。异地殴打沙某的主观恶毒性、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远远超过沙某殴打李志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沙某在事发后被10多名受害人殴打;在受害者一方,很多人手持黑桃、砍刀、棍棒等凶器,在小店市西赞村、刘健村等不同地方殴打沙某和受害者的汽车。最初在刘玉村,被殴打后,沙某被塞进汽车后备箱,然后被转移到车上殴打;拖到小店闹市区摔到街上挨打,然后塞进车里拉到西赞村挨打,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腰部和左膝软组织损伤,沙已被鉴定为轻伤。

沙的说法:上海大众先撞了李,李起身跑了,然后这辆车又撞了我。被车撞了之后,腿疼,没跑多远就被他们抓住了。抓到我之后,很多人打我。他们中的一些人用铲子和一个黑色布袋打我。当时,货车司机(李志国)在那里。打了我之后,有人把我抱到一辆车上,开到小店的一个路边。他们把我从车上拖下来,又打了我一顿,然后把我拖到车上,又把我拉回到西村。

辩护人认为沙穆殴打李志国是偶然事件,是在他人唆使下进行的。上诉人和被害人没有放假,没有使用任何武器,是未成年人激情和无知的冲动行为;然而,李志国是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并被许多人使用凶器殴打。如果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惩罚沙就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司法的不公。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不符合最高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的量刑标准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上诉人自愿认罪的,应当减轻处罚。

2.上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目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对少年犯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对少年犯的教育和矫治。

对未成年犯的量刑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悔过、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符合管制制度、缓刑、单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应当依法予以管制、缓刑、单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沙某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不认识被害人。没有矛盾。他是在意外情况下被第一被告指使的。当时他还不到18岁,分辨是非的能力很低。哥们忠诚,不计后果;上诉人无犯罪记录,在校表现良好;上诉人如实陈述案情,没有重复陈述,也没有回避要点;上诉人真诚悔过,事后上诉人沙某被聚集在李志国的数十人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

3.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李志国的损失。

一审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多次一审调解,但被害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2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李志国损失的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愿意在核实受害人真实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赔偿。

3.太原小店区法院和太原少年法院经常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缓刑,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刑事审判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缓刑效果。希望这个案件也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上诉人现在被拘留了近十个月,轻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上诉人真诚悔过,愿意赔偿。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的激情行为,主观恶性不深。我们恳请二审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免除上诉人的刑事处罚或缓刑,让上诉人体会到国家的关怀,社会的慷慨,法律的人性,让他在治病的同时,能够认真、真诚地改造自己。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审查采纳。谢谢你。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应当包括案件事实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当然,辩护只有采用了才有作用,否则就是一张废纸。以上是寻找二审故意伤害防卫词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问,请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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