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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故意伤害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5 08:36:01浏览73次

故意伤害

一.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利,所谓身体权利,是指以保持四肢、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为内容的自然人的人格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伤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士兵战时为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自伤,依照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1.肯定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或消极的不行为。前者如拳打脚踢、用刀射击、棍子打石头、烧热水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负责保护孩子的保姆不负责任,看到孩子用刀乱戳身体,结果孩子就能把眼睛捅瞎,就能构成本罪。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他人进行,也可以由毒蛇、狼狗等家养动物进行。它不仅可以针对人体的外表,还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损伤,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自己直接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任何部位还是以任何方式实施,只要是故意,都可以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都可以构成本罪。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如果法律允许某种伤害行为,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如正当防卫、医生截肢患者等。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出于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以造福社会为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还需要具体分析激烈对抗运动日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运动规则允许伤害行为本身,在刑法中一般不能认为伤害是非法的。比如足球比赛中,按照“合理碰撞规则”造成伤害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的动作粗暴,明显违规,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有一般的踢、推、拉、撕,不会造成伤害的,才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的结果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破坏了别人组织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掉手脚;有的是对他人器官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听力、视力、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然而,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非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未达到伤害等级的,或者达到等级的,为轻伤,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器官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是轻伤的伤害。鉴定应基于对外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的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所谓重伤,是指身体残疾、毁容、丧失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伤害。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中,14周末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健康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事先对其伤害行为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什么程度的结果,都在它的主观意图之内。所以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重伤。故意轻伤罪仍然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是,重伤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已经未遂的严重毁容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的,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当按照故意重伤(未遂)罪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混合过错形态,即既有故意伤害又有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识别

(a)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为重点。故意伤害是指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损害人体器官功能。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暂时的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并不危害人体健康。当然,殴打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比如打一个人的鼻子可能会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也可能造成皮肤损伤。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理,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殴打和伤害在外貌和后果上是没有区别的。比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的疼痛、皮外伤和皮下出血,有时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呢?如果不能只以后果为标准,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故意伤害罪是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的结果,而一般的殴打行为是不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而是要符合整个案件,考察主客观因素,看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否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是否只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故意而意外致人伤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任何通过拳打脚踢造成后果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故意伤害。

2.轻伤与轻伤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轻伤与轻伤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必须以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为前提。本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一种“重伤”的情形,第一款实际上是指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伤害程度为轻伤;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伤害除了重伤,还包括轻伤和轻伤。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不包括轻伤。一般来说,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轻伤还是轻伤,决定了该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区分轻伤和轻伤具有重要意义。轻伤与轻伤的区分应基于以下原则:任何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在损伤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无危险,或治疗后仅轻微降低劳动能力的,为轻伤;任何只引起机体暂时性轻微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可自行修复的损伤,都是轻微损伤(皮肤擦伤、剥脱、小规模皮下血肿和一些极轻微骨折等)。).轻伤和轻伤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能否被线路修复。一般来说,轻伤不需要特殊的外科治疗,人体可以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来恢复,或者通过简单的医疗护理就可以快速治愈。然而,轻度损伤通常需要特殊治疗,有时需要特殊护理。否则,损伤可能会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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