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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及赔偿,故意伤害轻微伤赔偿标准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5 08:52:02浏览118次

目前,因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越来越多,往往是因为琐碎的冲突、醉酒斗殴、群殴而造成受害者轻伤甚至重伤。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试图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对建立有效便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起诉,也可以由自诉人起诉。受害方受到伤害后,伤害尚未确定,是否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或自行解决(如可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受害方有选择权。受害者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应当并且必须立案受理。公安机关不及时受理的,法律赋予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作为救济。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开辟多种渠道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被害人也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正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公诉案件的独特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济时,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布判决前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主动撤回刑事指控,经审查不违法的,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在公诉案件中,即使被害人在法庭上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达成相互谅解、通融的协议,被害人也无权撤回刑事指控。即使被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去法院为被告“说情”,对被告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缓刑。两者的区别在于反诉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的规定适用于反诉。反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公诉案件。

显然,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由于自诉和公诉程序的不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都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自诉人撤回刑事指控,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而结案的。公诉案件被法院受理后,除公诉机关外,其他个人和组织无权撤销刑事指控,必须对被告人判处一定的刑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被告人是自诉还是公诉,被告人构成犯罪。也构成犯罪。为什么自诉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而不判被告人,而公诉必须判被告人?这种法律结果的不统一有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出现,有的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判处一定的刑罚;在一些故意伤害罪和轻伤案件中,自诉人提起自诉,多数情况下,自诉人在法院调解下撤回诉讼,不对被告人量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自诉和公诉没有明确的界限。事实上,这类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自诉。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最初寻求立案侦查后往往会“勉强”通过自诉程序,而一些类似的案件则通过公诉程序,由于自诉和公诉的区别,导致同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一致。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致使这类案件出现推诿、两不管现象.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往往会出现尴尬的局面,因为这种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调查,由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由被害人起诉。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受害者受伤后先向公安机关(最常见的是当地派出所)报案,被认定为轻伤后,被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不应当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并告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办法。这样,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办法。久而久之,没有一个人接受,导致受害者陷入两难境地,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自己的问题,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提起自诉,往往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问题,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至少具备刑事诉讼常识,对自诉人举证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害人很难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即使在有旁观者的情况下,受害者也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此外,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受害者和肇事者在场。证据不足,法院无法立案受理,陷入“无处延展”的境地。

中国人自古就有“恶怨”的思想。他们认为“打官司”是“地痞流氓”的工作,一直影响到现在的人,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会“打官司”。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一般在案件开始时容易收集证据,但被害人通常会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寻求调解,宁愿了结事情,而不是诉诸司法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才寻求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因为一般的加害方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即使现场有证人,证人难以作证也是常见的情况。证人一般不给自诉人作证,更不用说出庭作证了。在许多轻伤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受害者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即使在容易收集证据的案件中,受自诉人法律知识的限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难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自诉人觉得自己被打了,受伤了,上法庭寻求解决办法,没有证据就只好言而无信。有些受害者还是不理解,主张法院收集证据。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没有证据,法院不能立案。怎样才能主动收集证据?况且自诉案件法院没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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