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轻伤二级赔偿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5 09:00:05浏览79次

一、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轻伤已涉及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案件需要经过治安检查法三个阶段。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伤害接近轻伤,社会影响不大,受害人有过错或者被告人全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适用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处罚;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伤的,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伤害在轻度至重度之间的,处一年有期徒刑;伤情接近重伤的,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必须导致受害人受轻伤,才构成故意伤害。原因如下:

一、《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伤害后果,但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刑事处罚。因此,按照伤害后果程度与刑罚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对应的是轻微伤害的危害结果。

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如果故意伤害只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害,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适用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用于解决故意伤害的量刑问题,而第234条第一款适用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用于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故意伤害。

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

为了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本文总结了刑事羁押期限计算中的几个问题。

1.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问题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计算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把刑事拘留的日子算进去,导致整个刑事拘留期少算一天的现象。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以日为基数,期间的起算日不计入期间,即从期间开始后的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应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结束。比如犯罪嫌疑人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二天开始,到期日为4月4日;刑事拘留延长4天的,到期日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即从4月4日至4月27日),由于4月只有30天,所以到期日为5月1日。

2.行程时间是否从滞留期扣除。是否应该计算行程时间。拘留期间有误会。认为护送途中的时间不应算作刑事拘留时间。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时间不包括途中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上路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的时间,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的时间,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在拘留、逮捕期间,应当扣除途中时间

3.羁押期限届满之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是以六机关为依据的。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至拘留期满,不得因节假日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发现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对于该条的适用,应当把握一点:侦查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开始,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开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被发现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又犯有重大罪行,侦查羁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

三、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如果轻伤不能赔偿,当事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下来后,被告的合法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属性,可以在属性可用后继续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实体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商业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刑事被告人和其他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判终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的学者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上,都有着相同的观点,并明确了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同时,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指导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管辖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就会导致民事诉讼管辖混乱、责任不清、违法。另外,即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也不能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 第《解释》 90条:“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以上是Finding Law Network编写的《如何规定轻伤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和轻伤,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王法在线律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