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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杀人叫什么,故意杀人罪名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20:10:02浏览71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进行新陈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生存的前提。

(2)客观要素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立。因疏忽而犯下的谋杀只能由那些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的人来犯下。有很多方法可以杀人,要么用某种致命武器,要么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任何人使用纵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他应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惩罚。教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处罚。

第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和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经受害者同意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安乐死”仍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处罚可以减轻或减轻。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要求被害人死亡。然而,只有找出犯罪者的有害行为和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者才能被确定对罪行负责。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后果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经济利益、通奸、拒捕、愤慨、愤怒、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犯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三。识别

自杀案件的处理:

1、见面自杀。指双方同意自愿和共同自杀。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些自杀的人一般不被认为是故意杀人。但是,如果委托犯罪人杀害对方,然后不炫耀地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共同自杀的名义引诱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导致自杀。这不仅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也是其他人自杀的结果。在这方面,应分别处理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以前的行为是合法的或只是一般的错误和一般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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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的思想太狭隘。在这个时候,没有犯罪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非法行为,受害人因此自杀,导致受害人自杀的结果可被视为严重情节,先前的严重非法行为可被提升为犯罪。如果他在公共场合侮辱了别人,导致他立即自杀,他会受到侮辱的惩罚。

(3)如果行为人在此之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并导致受害人自杀,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自杀,则应根据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自杀结果应作为量刑时考虑的较重或较重情节。

3.强迫或引诱他人自杀意味着犯罪者希望自杀者死亡。然而,为了躲避公众和逃避刑事责任,他没有直接自杀。相反,他敦促自杀者通过他自己的迫害和诱惑自杀,即他用自杀者自己的手来达到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在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应该是查明行为人是否故意追求自杀者的死亡,以及他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自杀。如果两者都没有,就不适合被视为构成本罪。

4、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本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但考虑到自杀者的行为往往在协助和教唆自杀中起决定性作用,应根据案件情况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效果不大,主观愿望是出于善意,那么就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不仅应作为本罪处罚,而且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自杀者受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的限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控制自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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