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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父母怎么处理,未成年人挥刀砍死表嫂 父母赔13万元?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5:30:03浏览134次

赵戈(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他在表弟经营的一家坩埚店当杂工,他砍死了自己的妻子,因为他不满意她严格的纪律,而且经常受到她的面部表情的影响。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戈有期徒刑13年。

2002年3月,未成年人赵哥(化名)在南海区的一家商店做杂工,由他的表妹郑和他的妻子刘经营。在工作中,赵哥觉得刘管教太严,经常看他一眼,但他不满意,于是就想报复。2002年9月12日凌晨2点左右,赵哥从睡梦中醒来,以为刘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他谈了六七个月,想从坩埚店一楼到刘在阁楼上的卧室报复。犹豫了一下,刘醒来的时候还以为赵哥是小偷,于是两个人立刻就打了起来。在打斗中,赵戈走到厨房,拿起菜刀砍伤了刘谋,导致刘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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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戈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时年满14周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赵戈犯罪时不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赵戈能够主动联系受害人的亲属,表现出悔意。被捕后,赵戈可以认罪,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被告赵戈的犯罪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由于被告赵戈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赵戈的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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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赵戈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赵戈的父母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直接经济损失131914元。

一、赔偿责任主体

(1)在正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刑事被告本人。

(二)对被告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并不总是承担民事责任。有时,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由依法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以外的人承担。它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

(1)如果刑事被告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被告。

具体分析表明,监护人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情况相对复杂,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在刑事被告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不存在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充当被告的问题。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监护人并不总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公民担任监护人,他或她将只负责补充赔偿,即只对无力支付赔偿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负责。可能有几种情况: **,如果18岁以下的刑事被告没有自己的财产,他的监护人应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第二,如果18岁以下的刑事被告拥有某些财产,但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监护人和被告应列为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第三,18岁以下的刑事被告只有在他们自己的财产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被列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第四,如果刑事被告人在精神失常状态下实施了危险行为,根据其财产状况,上述三种情况将相应处理。如果刑事被告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精神失常,则刑事被告本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被视为被告。

第三,法定代表人和监护人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明显不同的范畴,不能混淆。依法设立监护人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立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一种法律身份,以更好地履行其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命令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他未能控制监护人的责任,而不是因为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他们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是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确切地说,在刑事被告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成为被告的人只能是他的监护人,而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实践中,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这两个术语经常被不加区别地使用,并且命令监护人的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由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我们认为,在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实际上是一个双任人,他既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又是刑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仅仅将他列为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他本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只是代表诉讼行事,他对诉讼的结果没有任何兴趣。在民法中,判断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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