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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6:10:03浏览102次

被告:邵建国,男,29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原银川市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1991年8月29日被捕。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与本院部分干警、联防队员沈xx(女)应邀到苏xx家喝酒。喝酒后,几个人在回警察局的路上遇到了邵建国的妻子王采。开始怀疑和沈的关系* *是暧昧的。看到邵和沈又在一起,他更加怀疑邵和沈的关系不正常,愤然回家。那天晚上7点左右,邵建国和王采在家里就这件事吵了起来。吵架时,邵建国说:我不想见你。王采说:你不想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的时候是你逼我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都会一起死去。邵从枪套里掏出五四手枪,说要和一起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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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采兴奋地说,“如果我死了,我也会死。不要死。我不希望我的儿子没有父亲或母亲。”走上前两次,都没有拿枪。邵拿着枪进了卧室。王采进去说,“如果我死了,我会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你们会一起死去。如果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的家人写封短信。王采去写遗书了。王快写完的时候,邵自己也写了一封遗书。后来,国王对邵说:“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了你再打。“。邵从枪套里取出一颗子弹,装上子弹,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见此情景,从邵手中接过枪。在没有人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放在地上,踩在上面。这时,提出要和邵上床,躺一会儿。邵同意了,但并没有拿起地上的枪。邵躺在床里面,王躺在床外面。这两个人又吵了一架。晚上10点左右,王采起床说他会起床做饭。他还说,“如果你死了,你不可能是一个饿鬼。”邵建国坐起来,把手放在王采的肩膀上,防止他掏枪。王说他会拿起枪给邵。邵放开双手,让王去拿枪。王采拿起枪,朝他的胸口开枪。邵看到王开枪自杀,发现王的胸口有一个黑洞。他立即叫后院的邻居贾xx等人过来看看。同时,他从枪里取出弹壳,把枪放进枪套里。王采被送往医院,被发现死亡。经过法医尸检、调查实验和复查,王采的子弹近距离击中了他的胸部,并刺穿了他的右心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死于自己的枪击。

“审判”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才志的父亲善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邵建国赔偿他为王采支付的丧葬费共计1100元。

经过公开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邵建国作为公安人员,故意向王采提供枪支弹药,客观上诱导和帮助王采自杀,主观上采取放任态度。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邵建国没有能力赔偿被告邵建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法院于1992年11月17日下达了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判决。被告邵建国因故意杀人被判处7年监禁。

宣判后,被告邵建国和附带民事原告王善宽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邵建国上诉的原因是:主观上,没有诱使王采自杀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帮助王采自杀的行为。王善宽的吸引力在于,邵建国有能力进行补偿。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主持调解,邵建国赔偿王善宽1100元已达成并执行。至于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为,在与妻子王采的争执过程中,上诉人邵建国并没有缓和夫妻之间的纠纷,而是以一起死亡、给家人写短信、掏出手枪等言辞激怒了对方。在王采有明显自杀想法的情况下,邵建国再次装上子弹,使手枪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状态,这导致并帮助了王采的自杀。邵建国知道他的行为可能导致王采的自杀,但他对这一结果放任不管,这导致了王采持枪自杀的严重后果。邵建国引诱和帮助王采自杀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邵建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驳回。据此,法院于1993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 (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作出如下裁决:驳回邵建国的上诉,维持刑事审判附带的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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