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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5:45:02浏览158次

谭牟某故意杀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重庆市第二中学65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机关。

被告谭牟某,男,绰号“小娃子”,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从事文化农耕。2009年8月24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奉节县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他现在在奉节县看守所。

任命钟谋为辩护人,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以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0年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次刑事诉讼,并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指定熊爱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谋谋和指定辩护人钟平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谭谋谋于1997年与余一家结婚,两人婚后经常吵架。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谭谋谋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于被抓获并被殴打,其余人员受伤。谭牟某和村民张发林将俞洪菊抬到鹤峰镇永乐镇治病,又抬到三坪村(小地名“岩潭”)的山崖上,谭牟某以为俞家经常欺负他,想杀俞洪菊。他把张发林带走,把余推下悬崖摔死。经法医检查,余死于高处坠落造成的休克。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证言、现场调查记录、专家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交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谭谋谋辩称,他没有故意带走张福林。他没有把余推下悬崖,而是和余一起跳下悬崖,要求宽大处理。被任命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余是的错。谭谋谋是一个临时杀人犯,他供认了与余一起跳崖的犯罪事实。他恳求被告谭谋谋从轻处罚。

经审理,被告谭谋谋与于于1997年结婚。婚后,两人相持不下。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谭某与怀孕足月的于发生纠纷,于受伤。后来,被告谭谋谋和村民张发林将余抬到奉节县永乐镇就医。谭牟某在前往奉节县鹤峰乡三坪村(小地名“岩潭”)的山崖时,以为自己受到了俞家的气恼,想出了与俞同归于尽的主意。离开后,他和余一起跳下悬崖,导致余死亡。经法医检查,于死于高处坠落造成的创伤性休克。

以下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并在法庭上进行了交叉质证:

1.奉节县公安局受理了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称,1998年10月8日14时30分,鹤峰镇三坪村9组村民潘昌岳打电话给奉节县公安局,报告谭某某昨天与妻子于发生口角。谭牟某打伤了于。在去医院的路上,谭牟某将于推下悬崖摔死。奉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0月8日立案。

2.奉节县公安局的抓捕证明,2009年8月14日,奉节县刑侦大队的警察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谭牟某的藏身之处,即联系海口警方,并要求其提供一份

3.被告谭谋谋到庭陈述。1998年8月,案发当天中午,余再次与他发生口角,在他左臂上咬出两个至今仍留在手上的血迹。当她的头在流血时,他开始狠狠地打她。他看着她,好像她受了一点轻伤,然后叫张法因把于洪菊抬到永乐大夫那里,用一根滑杆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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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们走到半山腰的悬崖边时,天渐渐黑了,他感到很不舒服。他回忆起和余一起生活后的种种委屈。越想越生气,他下定决心要和余一起死。他告诉张发林他举不起来,并让张发林回去呼救。张法因离开后不久,他抱着余跳下悬崖。他的脚停在斜坡上,没有摔倒。于滚下悬崖而死。那天他穿着一件白衬衫。他与余的婚姻是由余的亲戚、继父等人促成的。她对他没有感情,但依靠他的劳动力来帮助她的家庭。他们已经吵了很长时间了。在他和余一起生活的九个月里,她没有让他过上舒适的生活。于说他会被杀,他还说他会和她一起结束生命,这样她就不会伤害别人。在事故发生前,他们争吵了很多次,几个月前,他认为自己会在杀死她后死去。他真的不想活在犯罪的那天。他觉得和余生活在一起太痛苦了。他导致了她的死亡。他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现在他后悔了。于死前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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