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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中专生怎么考大专,在校中专生抢劫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20:15:03浏览116次

1月8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流市对被告人的抢劫杀人案作出公开判决,裁定被告人对某一来源实施抢劫,判处其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指定了一个来源来赔偿原告x、x和冯的经济损失22780元。

冯1987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他是玉林XXX农业学校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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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22: 00左右,冯远经过风行在同一个村子里的家时,发现家里没有灯。他认为受害者不在家,所以他想偷受害者的财产。他回到家,拿起一把斧头,爬过墙进入受害者家的院子。冯正要把门撬开,这时他看见邻居家有盏灯。

他害怕开门的声音会惊动其他人,不敢继续犯罪。他爬过墙,让受害者封闭了一个繁荣的家。

在离开的路上,冯谋元遇到了受害者冯牟星,并去了他的家,这就产生了抢劫受害者冯牟星的财物的想法。

当受害者回到家中的客厅时,冯媛也翻过墙,走进院子,推开客厅的门来打扰受害者。风行打开门检查了一下动静,发现了一个来源。风行用斧头砍了受害者几次。受害者立即倒在地上。风行把受害者拖进了客厅。当他看到受害者喘着气时,他踩着受害者的脖子和腹部,直到受害者死亡,并用被子盖住尸体。随后,被告在搜查被害人封存的钱款时,在逃离现场前发现了155枚人民币硬币(共计3.63元)、4枚光绪元宝银币(价值80元)、3只手表(价值105元)、5只手镯(价值120元)和1只打气筒(价值170元)。被告抢劫了价值505元的金钱和货物。

第二天,即2006年2月22日,被告查封了一个源头,将偷来的水泵分开,分两部分卖给了北流萝北废品收购店,得到了赃款27元,而其他赃物则存放在他住的房子里。

法院认为,被告当场对财产所有人使用暴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产,构成抢劫。被告抢劫了一个线人,并在抢劫中造成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该依法给予**严厉的惩罚。被告声称,他和他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议查封一名刚刚年满19岁的在校学生的消息来源。被捕后,他认罪,他的家庭成员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庭成员的一些经济损失。然而,由于被告计划对一个来源实施犯罪,他在犯罪的**次袭击中袭击了受害者的关键部位,击倒了受害者,发现受害者仍在喘气,并用脚踩着受害者,直到受害者死亡。犯罪方法特别残忍,犯罪极其严重。因此,被告要求查封某一来源、其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请求将不予受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查封某一来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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