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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杀人未遂,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1 15:35:02浏览140次

案例:

黄某对邹某的丈夫王某很生气,因为邹某是同组村民,他与邹某断绝了不正当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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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有了毒死邹某的恶念。2002年3月26日上午,黄趁王家里没人,把事先买好的毒鼠强粉剂,放在王炉边的盐袋里和墙边的米酒缸里。结果,王和他的两个儿子以及在王家中吃饭的和薛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经过及时救援,他们都脱离了危险,没有发现人员伤亡。

在本案中,对黄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黄的行为应被视为投掷危险物品罪,因为黄主观上知道他的行为可能造成大多数人的死亡,并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实行了把老鼠药放在盐罐和米酒罐里的有害行为,导致大多数人不同程度地出现中毒症状。黄的行为符合放置危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他主观上积极追求王之死,客观上犯了投毒杀人之罪。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他的罪行失败了。根据定罪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黄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是一起将投掷危险物品罪与故意杀人罪(谋杀未遂)想象合并的案件。

投放危险物品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起危险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足以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构成投掷危险物品罪的既遂。在这种情况下,黄知道,他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王等人的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不明多数人的死亡。黄对王之死持积极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之死持放任态度。他的主观故意既有直接杀害王的故意,也有毒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地说,黄只是进行了一次中毒行为,造成大多数人都有中毒症状。

由于救援及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然而,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黄某犯有投毒杀人罪,构成投掷危险物品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其次,根据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原则,黄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判断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是“从重罪判断”,即根据与犯罪行为所犯的数种罪行相对应的**高法定刑罚定罪量刑。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故意杀人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为投掷危险物品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特定的,白说五条生命是安全的。然而,考虑到本案,由于客观结果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不同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中国第《刑法》号法律第114条规定,中毒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刑法》号法第232条规定,凡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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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如果黄在本案中的行为被认定为投掷危险物品罪,**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杀人罪(未遂)被确定,它可能是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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