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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故意杀人案分析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1 19:40:04浏览100次

起诉书指控说,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黄xx和他的女朋友刘xx在王xx的家里和刘xx在同一个村子里打牌。打扑克的时候,黄和刘吵了一架,两人一起回到了他们的住处。黄xx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离开了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x的父亲刘转运时发现刘xx被谋杀,他上楼查看电话线路。根据法医检查,刘xx死于机械性窒息,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是由勒住他的脖子并用单刃刺伤他的左脖子造成的。死亡时间约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时。

经过对黄xx的现场调查和讯问,公安机关根据对刘xx死亡时间的法医检查,确认刘xx被害时只有黄xx在场。根据黄xx的陈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查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刘x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黄某否认杀害刘某。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对刘xx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xx故意杀人,严重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案中,黄xx没有故意杀害刘xx的犯罪动机;起诉书中确认的刘xx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文件中记录的刘xx尸体的菌斑、角膜、瞳孔等死后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测出非黄xx留下的“大量精子”,表明黄xx离开后,刘xx可能受到了他人的伤害。谋杀刘xx应单独查证,并定性为谋杀强剑。

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被告人黄xx的全部供述材料,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刘专、任素年、王xx的证言、黄xx的当庭陈述,均可证明黄xx与刘xx案发前一天晚上在王xx家打牌时发生口角。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黄xx离开刘xx家,与刘xx的母亲任素棉进行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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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刘xx后,黄xx帮助姐姐买电脑配件。上午10点30分左右,刘转运时发现他的女儿刘xx被杀。

被告黄xx辩称他没有杀害刘xx。从23号晚上到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他和刘xx一直呆在一起。刘xx离开时还活着。辩护人认为,黄xx与刘xx之间的争吵不能证明黄xx有杀害刘xx的动机。

2.郑州市公安局公诉处(98)243号公检法证检文件(以下简称253号鉴定文件)提供的“现场信息”栏内刘某某被害现场勘查记录显示,刘某某被害现场位于二楼西侧,为一室一厅房间,门锁完好,无撬压迹象。室内卫生间的外窗是开着的,纱窗是关着的,没有发现攀爬痕迹。卧室西面和南面的窗户是铝合金推拉窗,没有攀爬痕迹。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认为,刑事技术鉴定文书中有关“现场情况”的记载有误。案件现场照片显示,卧室西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和纱窗是开着的,卧室南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是开着的,纱窗是关着的。

3.公诉部门提供的第243号鉴定文件记载:“根据尸检,死者颈部前后两侧有零星片状瘀伤和皮下出血,甲状腺软骨上有水平环形闭锁沟,颈部有皮下和肌肉组织出血。结合面部紫绀肿胀、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刘xx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凶器来源不明,没有提取指纹,没有证据证明黄xx是用手勒住刘xx的脖子,用电源线勒住他的脖子,用单刃刺伤刘xx的左脖子而将其杀害的。

4.公诉机关提供的第243号鉴定文件、公安部(99)第3994号公开证据鉴定文件、**高人民检察院(2000)第05号高检技术鉴定文件(以下简称05号鉴定文件)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对刘xx死亡时间的研究记录,均证明刘xx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或2时。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刘某某死亡时间的认定有疑问。首先,刘xx的死亡时间是基于死后现象得出的结论,尸体冷却是唯一的。它实际上没有考虑到影响尸体冷却和死亡时间估计的重要因素,如裸钛、大量失血和放置在非木质地板上。 第二,第243号鉴定文件记载死者“背部有未受压、紫红色、指压部变色的斑点”、“透明角膜”、“圆形分散的大瞳孔,直径约0.5厘米”。根据法医文献,上述死后现象应分别在死亡后2-3小时、1小时和4小时内出现。受害者的这些死后现象不符合受害者已经死亡12小时的现象,这表明上述关于受害者已经死亡12小时的假设是不可靠的。 第三,公安部(99)公物证鉴定函第3904号没有鉴定人签名,不适合作为定案的证据。有关部门研究刘某某死亡时间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不具有证据效力。**高人民检察院第05号鉴定文件是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第243号鉴定文件制作的,证据效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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