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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杀人案终审判决:改判死缓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14:55:02浏览155次

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警官季仲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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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仲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

云南省高级法院举行特别新闻发布会,公布17日的判决。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季仲春是蒙自县的一名警察。在2009年2月13日酒后驾车后,他和潘军就倒车的细节发生了争吵,随后又发生了争吵。

战斗中,季仲春拔出他的“六四”手枪,向潘军开了三枪,当场击毙。案件由蒙自县公安局调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季仲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冀中春赔偿原告许等10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仲春、许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判决,即裁定冀中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季仲春故意杀人案的认定资格;季仲春被判故意杀人罪,减刑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

记者了解到,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季仲春知道其他人已经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达现场后,公安人员没有拒捕,可以认为是自愿投降。被绳之以法后,他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的起因是受害者和季仲春为了倒车而为一些小事争吵。季仲春故意杀人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死刑可能不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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