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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摔婴案件,7.23大兴摔婴案案例分析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22:05:02浏览112次

 一、案件始末

今年7月23日20点50分左右,雷寒和李明因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站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雷寒将婴儿车中的女孩摔倒在地,导致她在受重伤后死亡。今年9月25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雷寒死刑。法院还裁定,应允许受害者家属撤回此前对雷寒提起的总计273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

雷寒随后提出上诉,雷寒的辩护律师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平律师代替。在此之前,徐平的律师告诉媒体,雷寒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与孩子母亲的纠纷上,并错误判断了附近的婴儿车,认为货物已经被丢弃。从心理上讲,他害怕回到监狱,也没有杀人的欲望,所以不应该认为他是故意杀人。

 11月19日大兴摔婴案公开审理

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雷寒的上诉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法庭上,雷寒的辩护律师将事件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绘制成图像,展示给法庭,并根据时间节点将其分解成文字。他认为雷寒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清楚地看到这辆车是一个孩子,因此判断错误。它应该是由于疏忽造成的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他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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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说,一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法庭上提出了新的证人证词。根据对各种证据的综合判断,上诉人雷寒在事件发生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知道这辆车是个孩子,就把它举过头顶摔了下来,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他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11月29日大兴摔婴案终审判决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雷寒故意杀人案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雷寒的上诉,维持原判。雷寒**终被判死刑。

北京高等法院认为,被判有罪但仍不愿悔改的上诉人雷寒在出狱仅9个月后,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并造成幼儿死亡。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原审被告李明知道雷寒是一名罪犯,仍然驾车离开犯罪现场帮助雷寒逃跑。他的行为构成窝赃罪,应依法惩处。雷寒是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他还应与其他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行一起受到惩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假释,对以前未完成的犯罪的处罚,应当与本罪的处罚合并。鉴于李明的自首和他不愿意让雷寒上车,他被依法从轻处罚。

与此同时,雷寒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接受雷寒辩护人提出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检察官办公室建议驳回雷寒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是完全有道理的,应当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雷寒、被告人李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高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4条第 (2)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雷寒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他被判入狱七年零两个月零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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