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4:15:03浏览138次

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解释:

一、概念和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其他有生命的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和心理状况,都受到刑法的保护。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进行新陈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生存的前提。

(2)客观要求

1、行为对象是“他人”,所以自杀不构成本罪。

至于“他人”的范围,没有限制,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也不问受害者的身体、心理、身份等状态。人的生命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刑法理论中关于出生标准有不同的理论,如阵痛理论(分娩起病理论)、一次暴露理论、全暴露理论和独立呼吸理论。中国一般采用独立呼吸理论。据此,婴儿出生后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对象。换句话说,杀婴是一种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出于同样的原因,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对象。中国刑法没有规定堕胎罪,堕胎罪与杀人罪有本质区别。至于死亡标准,传统上采用综合标准,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和瞳孔反射停止。这个标准很容易被市民接受。比综合标准晚,脑死亡的概念出现了。然而,确定脑死亡的标准仍然不清楚。尽管医院宣布一些人脑死亡,但他们后来恢复了健康。脑死亡的概念也需要一个被大众接受的过程。脑死亡概念的采纳还特别需要一套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恶意利用脑死亡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采用脑死亡的概念还为时过早,换句话说,目前采用综合标准理论是合适的。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目标。如果行为人因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杀害”尸体,则刑法中称该对象不能实施。只有当有可能导致生者死亡时(如尸体旁还有其他人),才能将其视为故意杀人未遂,否则不应视为故意杀人。

2、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谋杀,其特征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期之前结束。剥夺他人的生命可以通过刀、斧、拳击、射击等方式来实现。或者由于疏忽,例如母亲故意拒绝给婴儿喂奶直至死亡,等等。它可以是物理方法,如暗杀和中毒,或心理方法,如休克和精神休克引起的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依法执行枪决罪犯和正当防卫杀人的命令,符合法定条件的,不构成故意杀人。如果杀人导致死亡,故意杀人应认定为完成。

如果没有死亡结果,应确定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准备。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因素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如报复杀人、通奸杀人、义愤杀人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故意犯罪没有影响

1、见面自杀。指双方同意自愿和共同自杀。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些自杀的人一般不被认为是故意杀人。但是,如果委托犯罪人杀害对方,然后不炫耀地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共同自杀的名义引诱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导致自杀。这不仅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也是其他人自杀的结果。在这方面,应分别处理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以前的行为是合法的或只是一般的错误和一般的非法行为。其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的思想太狭隘。在这个时候,没有犯罪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非法行为,受害人因此自杀,导致受害人自杀的结果可被视为严重情节,先前的严重非法行为可被提升为犯罪。如果他在公共场合侮辱了别人,导致他立即自杀,他会受到侮辱的惩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